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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海軍不是海上警察」(聯合晚報,1989年6月23日,第2版)

海軍不是海上警察 防止海上糾紛 應成立海岸防衛隊

 

胡念祖

 

  昨日貴報刊載「警備總司令陳守山將軍對海岸防衛隊之設立主張發表談話,認為我國當前隔海面對敵人之環境下,不能依靠海岸防衛隊來擔負海防任務。」個人對此種看法,基於學術理念,有不同之意見。除願指出美國海岸防衛隊隸屬於交通部而非財政部下之外,並願從學術觀點指陳海軍與海岸防衛隊間之基本差異性。

  近來我海域疊生事端。譬如中共漁船屢屢入侵海域,譬如「志明」號漁船於今(七十八)年二月十七日在我二百海浬經濟水域內遭韓國漁船脅迫押返韓國等,均引起國內民情激盪與輿論之深度關切。再加上長久以來,我漁民輒遭外國政府不公平、不人道的逮捕、扣押,以致造成民眾有成立海岸防衛隊的呼聲與要求。

  表面上看起來,我國現存的海上武力-海軍,沒有盡到其維護海域、保衛人民的職責,所以民間責難隨之而至。事實上,我們應該瞭解,目前我們所有的海上武力並不是為了應付這些海域問題而存在的。它是為了傳統觀念中的國家安全防衛,而非執行海上警察的角色。就好比軍隊不是裝備來對付示威違法群眾,鎮暴警察才是一般。就因為我們的海軍不是以應付這類海域問題為其主要任務,所以它沒有適當的裝備與力量來處置這些問題。我們不應期望以一條三千噸的反潛驅逐艦來追逐一條十噸的漁船。「沒有適當的力量就如同沒有力量」,它造成了民間的憤慨和海軍的委屈。

  我們更應認清海軍與海岸防衛隊的基本不同。海岸防衛隊除了不一定隸屬於國防單位之下外,它與海軍最大的不同在於:當海軍著眼於消滅海上來的敵人時,海岸防衛隊則是依國內法來執行海上警察的任務,這些國內法(譬如領海法、經濟水域法、海關緝私條例等)則又是基於國際海洋法所賦予沿海國在其海域中的權利與義務而制訂的。

  今天我們面臨的一個事實是:現存海軍之武力結構與任務重點均不在於維護海域中的法律秩序,所以當海域中發生非敵艦所帶來的問題時,現有的海軍力量不是解答之所在。解決之道有二:(1)讓海軍擁有適當的武裝力量,充分的法律訓練,與重新調適的任務認識;或(2)讓海軍仍然專注於它現有的國防任務,將執法工作交給一個警察力量,就是海岸防衛隊。

  海軍之存在與海岸防衛隊之存在完全不衝突、矛盾,二者各有其特性與任務。當海軍不能或不被給予防止違犯領海無害通過權,毗連區內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之法律規章,專屬經濟區水域內生物資源養護利用,海洋環境保護,大陸棚礦物資源開發等各項海上秩序之警察執法功能時,再反對海岸防衛隊之設立,相信是很難被民眾所接受的。海域中合法權利的維護、人民生命財產之保障、國家安全的確保才是我們設想與用力的方向,而不是那個部會才有資格來做這件事。

(作者為中山大學特聘教授、海洋政策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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