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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與我國國內相關立法」(中華國際法與超國界法評論,第二卷第二期,頁355-392)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與我國國內相關立法

 

胡念祖/國立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社會科學院教授

 

摘要

 

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雖然具備「海洋憲法」之地位,但作為一個規範全球各國海洋權益及全人類海洋活動之多邊國際公約,海洋法公約對水下文化遺產的保護是不足夠的。然此缺失藉二○○一年十一月二日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於第三十一屆大會中通過的「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多少加以彌補。

 

本文首先檢視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對在海洋中所發現之「考古與歷史文物」的公約規則,以及其所創造的法律疑義,再呈現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中有關補充或修正海洋法公約之規則,接著探討台灣國內法中與保存、保護與管理水下文化資產相關之國內立法的不足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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