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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我應從海權戰略思考釣魚台問題」(中國時報,1996年9月13日,第11版)

我應從海權戰略思考釣魚台問題

釣魚台及與那國島兩點聯合恐將造成對台「海域封鎖」效應

胡念祖

在日本右翼團體的作為下,釣魚台列嶼領土主權之國際爭議再度浮上檯面,甚至引起美國政府由區域安定的角度出發,希藉「不支持任一主張國的主權主張」以「緩和」此一地區的潛在衝突情勢。由此可見,本質上屬於「中、日」之間領土主權爭議的問題,已然引發區域安定的國際考慮。身為釣魚台列嶼主權主張國,我政府在處理此一事涉民族主義情感、國家主權尊嚴、與實質海洋權益的問題時,當然不可不考慮區域安定的因素;但是,我們卻不能沒有自己的「國家海權戰略觀」。

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賦與沿海國十二海里領海之國家主權、兩百海里專屬經濟區及陸地領土自然延伸之大陸架中自然資源之主權權利與管轄權,使得沿海國莫不以掌握領土主權為先,並進而圖取海洋實質權益為其政策目標。

由我國當前的地緣格局與國家發展前景觀之,我們必須面向海洋,充分利用海洋所帶來的海運、漁業、礦產資源等的實質利益,以及海洋所帶來的心理安全感。然而,我們的西邊是不到一百海里寬的台灣海峽,南邊則是由鵝鸞鼻至菲屬巴丹群島亞米島間寬僅八十海里且具有中菲經濟海域主張重疊的巴士海峽,使得我們只有在東、北兩方向上有較開闊的海洋發展空間。但是,日本所「控制」的琉球群島卻有如「一箭穿心」的地理態式,由東向西橫據台灣東北海域並直指台灣本島。

「如果」日本果真擁有整個琉球群島(包括離基隆一百海里之釣魚台列嶼及蘇澳以東僅六十海里之與那國島)之領土主權,則日本不論是引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二一條「島嶼制度」的規定,主張有人居住之與那國島擁有二百海里之專屬經濟區及陸地自然延伸之大陸架,或將整個琉球群島以直線基線法劃入領海基線之內,並以釣魚台及與那國島最西之外緣為基點,向外主張兩百海里之專屬經濟區與陸地自然延伸之大陸架,並與台灣之間採用「等距中線」為劃界方式,則我國向東、向北所可主張的海域就只有三十至五十海里而已。換言之,我國東向或北向面海的「出路」有被日佔島嶼「封鎖」之虞。我們習慣上認為台灣東面是蔚藍寬廣的太平洋,北面則是放眼千里之中國東海的心理圖像,可能需要由海洋法的觀點修正為三、五十海里以外就是日本專屬經濟海域的海洋「現實景象」。無論是由漁民的漁業利益或由國家的海洋發展戰略角度觀之,此種現實都不是可以被接受的。

基於上述可能的現實情境,我政府在面對釣魚台問題時,其重點不應只強調我國對釣魚台列嶼的國家主權,更應注意釣魚台及與那國島兩點聯合所造成對我國「海域封鎖」的效果;談判目標不應只是捕魚權利或漁業權的確保,更應是漁業權所依附之領土主權的突破;政策眼光不應只聚焦於釣魚台列嶼,更應是釣魚台及與那國島以東的整片海域;在政策手法上,不應「劃地自限」地排除某些特定「政策工具」的使用,譬如海軍艦艇或海上執法武力(保七)等,更應是全面地考慮各種政策工具之聯合使用,以展現國家力量、凸顯政策立場,並進而增強談判之態式與籌碼;在心態上,不僅應破除「用兵即動武」的迷思,更應善用「海軍外交」的理念,適當、智慧地操作各項政策工具,獲取最大且長遠的國家利益。

由一九七○年代中,冰島與英國兩次「鱈魚戰爭」之往例中可見,冰島曾以總噸數四千餘噸的五、六條小炮艇,對抗英國部署於冰島爭議水域中總噸數達十七萬八千六百一十二噸之二十二艘護航艦及十九艘補給、輔助艦艇所組成之皇家海軍特遣艦隊,並在「一心一德」追求國家海域權益之國家目標上,迫使國際考慮較多的大國退卻讓步。在追求國家權益上,我們不僅應該放棄虛矯之「泱泱大國」身段,更應學習如何有自信心地使用各種政策工具,在強大鄰國之前確保本身的權利。

(作者為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室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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