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念祖:「 Yes 海軍外交操兵」(聯合報,第A13版)
Yes 海軍外交操兵
【聯合報╱胡念祖/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高雄市)】 2009.01.10
政府相關單位開始研議派艦赴亞丁灣從事制止海盜行為及保護我商(漁)船隊之任務,此事可說是馬政府去年五月二十日上台以來,最具想像力及開創議題之作為,令人期待。
然我國過去少有使用海軍艦艇從事類似任務之前例,故此次的決策與運作過程本身即具有一定之自我學習意義。此外,我政府遠洋派艦從事「低度衝突」之「執法任務」,仍有值得吾人觀察之點。
在國際層面上,我國海軍此次所從事之任務具有合法性(legality)與合理性(legitimacy)。前者係建築在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條所反映之習慣國際法的規範:「所有國家應盡最大可能進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盜行為」;而後者則係基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所通過的第一八五一號決議案,「籲請有能力的國家、區域組織和國際組織積極參與打擊索馬利亞沿岸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尤其是依照本決議、第一八四六(二○○八)號決議和國際法,部署海軍艦隻和軍用飛機,並扣押和處置被用於或有充分理由懷疑被用於在索馬利亞沿岸從事海盜行為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船隻、艦艇、武器和其他相關裝備」。
在安理會去年十二月二日第一八四六號決議案之「決定」下,我國軍艦可在該決議案通過之日起為期十二個月內,與索馬利亞過渡聯邦政府合作,「進入索馬利亞領海,以制止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盡一己之力,從事制止萬國公罪之行為,不僅可發展與他國之合作關係,亦可保護自己的商、漁船,對外凸顯我為國際社會一分子之地位,對內提振國民對國家的向心與信賴。
我政府此次若動用海軍主要艦艇遠赴西印度洋,而不必太顧慮海軍日常之防衛部署之需求,似乎意謂著馬政府對兩岸關係之和緩有一定程度之信心。若兩岸能從「共同打擊海上犯罪」之軍事行動而逐漸建立軍事上的互信機制,相信亦是一項值得吾人重視之正面發展。
依據過去經驗,我海軍艦艇從事遠洋運動並無多大問題,但海軍艦艇不可能經年累月地不靠港整補,因此,如何布建前進基地,以獲得整補所需,則是需要「能力建構」的部分。
再者,汪洋大海之上,海盜船艇機動性高且為主動,我海軍大型艦艇如何能隨時掌握我國商(漁)船隊動態,並能有效地維護其安全,在必要時更可以適當之武力壓制海盜行為,可能已超出海軍平日之演訓,而需要軍民資訊之即時傳遞與交換。
「操兵」本就是國防建軍備戰中重要的一課,我政府實可藉此次作為,好好地強化我政府操作海軍外交的能力與實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