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念祖:「馬英九就依憲法行事吧!」(中國時報,2006年9月4日,第A15版)
馬英九就依憲法行事吧!
胡念祖
面對「反貪腐倒扁」活動,日昨馬英九似乎改採較其以往「更清楚」的立場。但,社會輿論普遍認為,馬英九立場的改變是因為既怕被邊緣化,又怕選邊站的「兩難」局面。事實上,馬英九的答案就在憲法之中。
憲法第十四條明示「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四五號亦明述「…集會之自由…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憲法同章第二十三條則清楚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故而,馬英九所領導之台北市政府,甚至整個中央政府都應該以憲法第二十三條所揭櫫的四項要件做為公權力行使的標準。作為一個首都市市長及反對黨領袖,馬英九應該明白揭示其對此事件的「領導原則」,而非事事「行政化」、「事務化」、「低階化」。
馬英九應該公開聲明:「本人所領導的台北市政府各局處將一稟憲法第十四條與第二十三條之精神與規定,盡力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與安全,確保該集會、遊行不會過當地妨礙到他人之自由,確保集會、遊行之群眾及其他意見者之間不會發生任何緊急之危難,並盡一切資源與力量維持集會、遊行群眾及週遭之社會秩序,以增進公共利益。除此之外,針對該集會、遊行,市府不會對憲法所賦予人民之自由與權利給予任何限制。同時,市府亦期盼參與及領導該集會與遊行之人民,以及其他任何不同意見的人民,亦能遵守及貫徹憲法第二十三條所示之要件。」
筆者更願指出,所有公務員應熟記憲法第二十四條的嚴肅規範:「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