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念祖:「經發會共識決 純係政治語言」(中國時報,2001年7月24日,第15版)
經發會共識決 純係政治語言
若議事規則不修正納入票決程序 則行政機關仍可輕易否決
胡念祖
共識決不是一致決。後者需經投票程序,且須為全部贊同票。前者在議決之際,主席詢問方式為「本案可有任何一方反對?」若出現正式反對的表示,共識決即未達成,主席隨即必須依會議規則開始進行投票程序。
而此次經發會所通過的所謂共識決是:無異議者列為「共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時,主席得徵詢出席委員意見後,列為「多數意見」或「其他意見」,並逐項條列,開會時以「不表決」為「原則」。在此種議事規則下,行政官員本身在共識決之際即握有表示「反對」之權利,而使共識決不通過。若該議案之建議因此成為「多數意見」或「其他意見」時,行政部門更在會議後擁有「行政裁量權」,可以因為該建議係為非共識意見,「參酌辦理」即可。換言之,一個沒有投票議決程序配套的共識決制度,正足以保障少數行政官員所代表的「立場」。
以經發會議事規則的現行設計,使得總統宣示行政官員不具「最後否決權」的善意「政治承諾」成為一種毫無實質意義的「政治語言」。因為依前述所析,行政官員以平等與會之地位,在議決之際即享有「否決共識」之權,會後又擁有執行與否的「行政裁量權」。筆者因此認為,若經發會議事規則無法進一步修正,納入投票議決程序,則與會其他各界人士或政黨代表以「平常心」參與,貢獻一己「卓見」即可,成事與否還是交給行政部門或決策當局吧!
〈作者為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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