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Top

胡念祖:「爭取中央補助 應當努力」(中國時報,1995年5月1日,第14版)

000圖片

 

爭取中央補助 應當努力

 

胡念祖

 

立法院財政、預算委員會聯席會議要求省、市首長到會就中央補助款備詢所引發的「搶官」風波,基本上是憲法體制的問題。若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依「法律文字應依一般文字理解解讀」之原則,立法院委員會自然「得」視其需要,邀請各級政府人員及社會人士到會「備詢」。此外,依憲法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中的第一百零九條有關「省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縣執行之事項」第三條文「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之」觀之,立法院亦有權議決中央對省、市地方政府之補助款。因此,由立法院的角度觀之,立法院有需要、且有權力要求省、市地方政府首長到會就中央補助款事宜提出說明並備詢。

 

依常理,既然是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爭取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行政首長應向中央立法機關努力爭取,豈有拒絕到會備詢之理。但目前憲法對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劃分似多著重在事務功能之區分上,就中央經費補助地方款項而言,亦多編列在各中央部會經費項下,造成憲法規定不明之時,連補助款是中央部會主動意願給與?還是地方政府依需求爭取?兩者之間權責亦有混淆出入之處,遂發生「搶官風波」。

 

中央政府藉經費補助協助地方政府,一直是先進民主憲政國家中,中央政府間接控制地方政府的籌碼與手段,並藉此以貫徹中央政府的施政意志,我國中央政府不可能完全放棄此種籌碼。但由此風波可以發現,我國地方政府自籌財源的自主權太低,使得地方政府無「法」可以依地方特色,建立一己之地方產業特性,並因此鞏固地方之稅收財源,發展地方之建設特質與信心。此外,中央補助款的「浮濫」,已使得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限為之模糊。譬如有些中央部會的預算百分之八、九十均是給地方政府之「補助、委辦」款項,造成中央政府釐定政策、制定典章制度,地方政府依地方自治精神,貫徹執行中央政府政策法律,發展地方特色,兩者之間定位與互動關係的模糊。這些問題,都有賴修法加以解決。

 

憲法在憲政原則上的規範,於憲政實務應用上必有其窮之處,此時則有賴憲法之解釋與憲政運作慣例之創造。

 

(編者按:胡教授應邀請寫評論立法院的「搶官風波」時表示,由於他並非專研憲法之學者,僅能從一般法政學的觀點提供個人觀察,基本上,他認為,中央預算是一般稅收,是由全國國民所繳的稅,因此,省市政府若要爭取中央的補助款,當然要努力)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