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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當植物專家主管動物保育事務」(聯合報,第3版)

胡念祖:「當植物專家主管動物保育事務」(聯合報,第3版)圖片

 

當植物專家主管動物保育事務

 

──貿易制裁下的省思

 

胡念祖

 

美國總統終於裁定,引用美國國內法「漁民保護法」(Fishermen's Protective Act)第八節(Section 8)的規定(即一般所謂的培利修正案),對台灣因「使國際養護計畫效力減損的方式……採捕瀕臨絕種或受威脅之物種」的行為(亦即保育瀕臨絕種物種不力)施以禁止某些產品進口之制裁。

 

美國以其「漁民保護法」之規定,對他國就「非漁業」行為進行貿易制裁,除在法理上恐有疑義外,其決定更有違背「關貿總協定」文字與精神之虞。事實上,美國此種藉其國內漁業法規對他國「環保問題」表示「關切」,並進行貿易制裁的作法,在國際上亦遭受許多批評與挑戰。歐體執行委員會曾批評美國對水產品的禁運為「美國最過分的貿易政策」。一九九一年時,美國因墨西哥鮪魚作業中捕獲海豚而對墨西哥進行貿易制裁,但此項制裁卻因墨西哥的控訴,而被GATT裁定「美國漁民保護法第八節(培利修正案)之條款與美國在關貿總協之下的義務不一致」。換言之,即是有違國際法之嫌。

 

自去年五月以來,我國就因使用犀牛角而面臨美國貿易制裁的威脅。如今,制裁已然落實,國內輿論或將指責矛頭指向農委會,要求主管官員負起政治責任。但是,這種「反射式」的反應公平嗎?能全面改進我國在生態保育上的政策與心態嗎?卻頗值得吾人深思。

 

一切涉外事務,不論其本質為何,最終之責任在於外交部。農委會在現行法律之下,負有「野生動物保育」之責,但是當農委會官員無法正式以官方身分為國家保育工作在國際組織內容答辯時,是誰的責任呢?如果這項制裁被視為外交上的挫敗,那又是誰的責任呢?此外,當立法委員砲轟農委會時,似乎亦應自我反省一下,是誰制定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要求農委會森林處那些負責林業政策的植物專家去主管動物保育事務?再者,我政府被國際組織或他國政府認為「輕言諾」,又豈是農委會之責?每次對外漁業談判前,農委會自認有全部授權,但在談判之際,外交部對國號有意見,經濟部海外經合會對援助條件有異見,於是,就只好「言出無信」了。這些中央政府組織權責不清,決策體制有病的現象與問題,只是在這一次貿易制裁的打擊下再度凸顯而已。

 

痛定思痛之餘,或許吾人應多費心思於重整政府組織與決策品質之上,而少費口舌於追究責任之快感!

 

(作者胡念祖為中山大學中山中心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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