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念祖:「特權榮典 應隨去職而去」(聯合報,第3版)
怎樣才算失職?
特權榮典 應隨去職而去
胡念祖
監察委員彈劾考試院院長一案昨日遭到否決,但支持與反對之理由均出自對「失職」的認知。支持彈劾者認為,邱院長明知在離開省主席一職後就應立即遷出官舍,但卻拖延迄今,「顯有失職」;反對彈劾者則認為,引用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以及以浪費公帑為由,尚有斟酌餘地。於是,什麼樣的作為才算構成「失職」,頗值得深入探討。
筆者以為,「職」不僅應指「主管業務」,更應包含職位、職權、與特權榮典三個抽象的概念層面。國家社會典章制度在給予某人一個職位之時,通常亦隨其職位賦予一定程度的職權,使其得以負一定之責任,行使一定之權力;同時,隨著職位、亦賦予其一定程度的特權與榮典,譬如總統擁有不受逮捕、特勤開道之特權,享有禮炮致敬、起立迎送的榮典。這一切均隨著職位而來,亦應隨著去職而去。此為民主憲政國家中的常軌。故而,凡是有違或有辱此一理念之言行與作為,均應視為「失職」。
再者,中國古來御史「聞風言事」的「彈劾權」,著重的在於朝廷命官之道德操守是否有辱「官箴」。若以現代的觀念來說,如果一個政府官員發生因作為而使機關或人民招致損害時,其行為足以引用法律加以制裁,監察彈劾之權應是為補法律不足以制裁,但卻有辱官箴之行為而存在的。否則「於法無據,於德有虧」的人與事將永不受制裁,如此,天下豈有大是大非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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