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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兩項文明價值間的擺盪」(聯合報,第11版)

胡念祖:「兩項文明價值間的擺盪」(聯合報,第11版)圖片

 

兩項文明價值間的擺盪

 

處置應顧及國家主權及基本人權

 

胡念祖

 

就在海峽兩岸為「辜汪會談」營造有利氣氛之際,邱進益啟程赴大陸訪問前夕,發生了中共南方航空班機被劫持飛來台灣的事件,令人有「人算不如天算」之感。然而吾人仍應理性地檢視此事件,切不可在所謂「兩岸關係」的大前提之下,以「兩岸人民情感」等模糊抽象的「價值」來處理,而發生損及國家主權尊嚴,以及基本人權的後果。

 

此次「空域」事件與以往諸多海峽兩岸之間的「海域」事件,在處理原則的本質上,有一共同點,那就是在確立我方的管轄權後,我政府宜清楚地引用相關國際公法來處理,以確保國家主權尊嚴,並樹立兩岸間互動的基本法律架構。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在以往的海域事件中,譬如「閩獅漁」案判決、「霞工緝二號」事件等,均未能達到此原則,而對我國家主權產生一定程度的損傷。

 

劫機行為有如海盜行為,係屬違反人類文明價值的重罪,國際上有嚴厲制裁的共識,反映在國內法,則是加重的法律懲處。譬如,海盜罪在我國係觸犯刑法特別法「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之「一級盜匪罪」,為「唯一死刑」;劫機罪則觸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三條「二級盜匪罪」第一項第一款「強劫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器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以及觸犯「民用航空法」第七十七條「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當被劫持之中共民航機進入我領空、降落我領土,劫持者向我公權力官員投降時,我國即擁有主權下的管轄權,此點無庸置疑。因此,身為一個主權國家,我國當然有權,對本案依照國際公法與國內法之規定與慣例來加以處置。

 

國際法與國內法對劫機罪之懲處固然森嚴,但本案卻同時牽涉到另一項人類文明的價值,那就是聯合國於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所通過之「世界人權宣言」中所揭示的「政治庇護」原則與精神。「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四條第一項稱「人人為避迫害有權在他國尋求並享受庇身之所」,第二項則規定「控訴之確源於非政治性之犯罪或源於違反聯合國宗旨與原則之行為者,不得享受此種權利」,確立了「政治性犯罪」得有權享有於他國尋求庇身之所的權利。當中共與其他少數國家仍被世界公認為欠缺政治自由的共產國家之際,我政府是否願以自由世界主權國家的身份與立場,提供中共人民政治庇護之機會與選擇,值得政府與社會深切省思。

 

海峽兩岸互動迄今,處理突發或其他事件或許已漸趨「熟練」,但是,我政府如果一再以「政治實體」自居,面對一個世界公認的「國家」一再以迴避國際法及國家主權的方式來處理「兩岸關係」,則是否在長期上能確保國家的生存基礎,亦值得趁此事件加以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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