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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政務官應對政策與政治責任」(聯合報,第4版)

胡念祖:「政務官應對政策與政治責任」(聯合報,第4版)圖片

 

政務官應對政策與政治責任

 

胡念祖

 

交通部長張建邦因家人涉入股票買賣案而欲請辭,唯其辭意卻在郝揆「政治責任等於法律責任」之認知上而被拒。此種認知令人想起一年多前司法部長蕭天讚涉及「第一高爾夫球場案」的情況。到底政務官之政治責任應如何界定,是否等於法律責任?

 

欲探討政務官之政治責任,須由政務官的任用及權力來源來看。政務官的任用及權利並不源於民意的直接付託,資格亦多不受法律的規範。他們之所以在位,多係基於一、二政治或政黨領袖之信任;若此信任關係不存時,則將去位。此種抽象之信任關係既非全然以法律來定義,政務官之政治責任當然亦不是以法律來定義。事實上,政務官的政治責任應該包含二種要素──對政策負責與對政治負責。

 

當所欲進行的政策不被其信任者接納時;或當所執行的政策發生問題或失敗時,其信任者不能再給予信任時,一個有決斷力的政務官唯有「對政策負責」選擇去職一途,以終止信任關係,讓其信任者可重行挑選可以信任的人繼任。

 

既然政務官的權力及在位是基於政治或政黨領袖之信任,他就有維護其政黨及代表其政黨之內閣的形象與利益的義務。有些時候,一個政務官仍然享有其信任者或政黨之信任,但其言行、作為可能已造成對其政黨或內閣的傷害。此時,有判斷力的政務官亦應選擇去職一途,在形勢上終止他與其信任者間的關係,實質上則是為維護更久遠的信任關係,及信任者的形象與利益。

 

在一個民主憲政國家中,人民有權期望政務官不僅要對其所主張之「政策」負責,更應對其所參與的「政治」負責。從過去的蔣彥士、蕭天讚到最近的張建邦,吾人均可看出,政務官之辭職常無法與法律責任掛鈎,但卻與其所負責之政策、所參與之政治有關。辭職時機之選擇反應了政治判斷力的優劣。政治判斷力的低劣,可能影響的不僅是法律或道德層面,甚且可能是政黨的興替與國家的長治久安。

 

(本文作者現任國立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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