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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害死造船業? 害死遠洋漁業?」(聯合報,第A15版)

 

害死造船業? 害死遠洋漁業?

 

胡念祖/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高雄市)

 

我國在國際漁業運作之環境甚為險峻,一不留意,小則受到類似去年底大西洋鮪魚保育國際委員會等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喪權辱國之制裁,大則整個遠洋漁業為之崩盤瓦解。

 

然國內少數不肖業者仍然在私利薰心下,削尖了頭鑽法律漏洞,不僅不顧一己之長遠利益,更可能將整個漁業或國家形象與尊嚴拖下水,成為各區域漁業管理組織中的那「一顆老鼠屎」,造成國家成為國際社會中人人喊打的那「一隻老鼠」。

 

為控制少數業者在國內建造各種大、小型漁船,並輸出國外以「權宜掛旗」方式經營,逃避國內或其他船籍國之規範,漁業署訂定有「漁船輸出許可準則」,除要求建造供輸出之漁船的造船廠於建造前即應出具「船旗國同意該船設籍之證明文件正本」,該文件中尚應載明買主姓名等基本資料、作業海域、漁業種類、買主及相關投資者之出資情形;對鰹鮪圍網或延繩釣漁船之建造與輸出,更要求洽定建造之買主出具「經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或船旗國認證事先汰換漁船之證明文件正本」。這些規定之目的均在減少台灣人出資、擁有、經營權宜掛旗漁船的可能,並確保其他船旗國負起對這些漁船的「船旗國責任」,及減少因台灣造船而擴張特定區域內的「漁捕能力」。此種規定立意良善,亦產生了一定程度的行政嚇阻力量,使得少數漁業及造船業者「抱怨」,造好的漁船無法出口,認為會「害死台灣造船業」。

 

事實上,就如同漁業署南部辦公室主任所指,「大家心知肚明幕後真正的船東是不是台灣人,政府及業者在國內可以彼此唬弄,但國際社會可不吃這套」。可見政府官員不是不知道實情,亦不是沒有勇氣講出真話,但後續發展就要看農、漁政高層決策者是否可以抵抗來自更高層的政治壓力,而替我國漁業的清明及國家形象與尊嚴留下一點空間了。

 

此外,「漁船輸出許可準則」之法源為漁業法第八條第三項,及該項所援引之漁業法第八條第一項與第五條「漁業人」之定義,使得該許可準則是否足以規範非「中華民國人」的外國自然人或法人向台灣造船廠下訂單並因此而輸出漁船至他國,而出現對漁業重要生產工具「漁船」之建造與輸出管理上的漏洞,其實在法律的嚴格解釋與適用上,似有疑義。此點值得農、漁政機關的高度重視與迅速的補救。

 

2006/03/2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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