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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漁業黑洞用錢填,何時了?!」(中國時報,2005年12月9日,第A15版)

 

漁業黑洞,何時了

 

   在大西洋鮪魚保育國際委員會上個月通過對「中華台北」的制裁「建議案」後,我國在大西洋洋區的漁船隊(或曰漁捕能量)必須大幅縮小,以符合國際組織所設定的漁捕限額。為此,我政府必須召回在大西洋作業的四十二艘漁船,同時,亦必須完成我國在國際組織中已然承諾之減船數量。

 

  就如鮪魚公會領導人所言,這些為回應國際組織制裁而有之「漁政作為」必須付出「重大代價」,其中包括返航漁船之油料與休漁「補貼」,每船五九七萬元,共計二億五千多萬元,減船所須付出的收購費用更高達四十億元左右。上述「代價」是由農委會副主委率農漁政高層官員與業者「談判」後,政府願意「負擔」的金額。然業者對此仍表不滿,揚言赴台北示威,要求提高補助額度。  可預見地是,業者會挾高雄市在地跨黨派立委向政府繼續施壓,政府再度妥協,於是「全民」為此國際制裁而以天價埋單,以「填補」那些無法自律之不法業者的「損失」。

 

  或有人謂,違法業者是少數,政府應該照顧合法業者的生計。但是,社會並不了解,我國遠洋漁業經營者多玩「兩手策略」,一個業者手中可以同時擁有本國籍漁船及懸掛他國旗幟的「權宜掛旗」(FOC)漁船;可以擁有合法作業的漁船,亦同時有從事「非法、不報告、不受規範」(IUU)漁捕作業的漁船。除非政府漁政管理上軌道、夠嚴謹,否則在實務上並不容易區分其中的善類與敗類。

 

  在學理上,國際制裁處分若不能「內部化」成為業者必須承擔的「經營成本」,在出事後政府還予以補貼讓全民埋單,業者又何必在意國際漁業發展趨勢與主流思潮,並留心其經營風險?農漁政機關不思嚴格管理之道,竟以補貼方式滿足業者不合理之要脅需索,豈非與漁政管理政策目標背道而馳。

 

   再者,公部門之補貼本身即是一種全民負擔用以減少業者經營成本的「投資」,「過度投資」只會帶來不斷擴充的「經營規模」,並引發國際漁業組織所不容許的「過度捕撈」,進而引來國際組織的制裁。此種負面循環必須加以打破,遠洋漁業才有健康的明天。打破之道即是停止補貼,讓業者自負經營責任與風險。   如果政府能夠立即停止補貼,不堪損失之合法業者必然會向違法業者要求「算帳」,如此亦能在鮪魚公會內部產生一股「監督制衡」力量,公部門就不必過度涉入鮪魚業界內部的「秩序」,此即為「民主」與「責任漁業」的真諦。

 

   以納稅人的金錢「填補」漁業業界內部因違反國際秩序所闖下的「黑洞」,以及「彌補」農漁政機關決策官員長期因循苟且、管理怠惰的失職,係不符社會公平正義的作為。此種補貼作為不僅加速我國漁業的敗亡,更有違漁政管理的終極目標,並曝露決策官員在公共決策上的顢頇低能。違法業者應自行付出代價,顢頇官員應被追究失職責任,如此方有清明的社會與國家可言。

 

(作者為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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