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念祖:「護漁事件的大是大非」(中國時報,2005年6月19日,第A15版)
護漁事件的大是大非
海巡署署長許惠祐日前作出重大政策決定,我海巡艦艇將在不侵入他國十二浬領海的前提下,將海域巡護之範圍由行政院核定之「中華民國第一批專屬經濟海域暫定執法線」擴大至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所明文主張的二百浬專屬經濟海域界線。海巡基層人員更有著「寧願戰死,也不要氣死」的抱負。此一政策決定,不僅符合國際(海洋)法與國內海域法的規定,亦表現出一個主權國家應有的尊嚴,相信「愛台灣」的國人都會支持。
作為一個海洋國家,一個主權國家,我國當然有權,依據習慣或成文國際(海洋)法之規定,制定國家的海域法,對外宣示我國主張海域之地理範圍、權利及管轄內容,對內作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之依據。
當相鄰、相向兩國間均作出地理空間不允許並存的海域主張時,即會發生海域主張重疊之情事,此時即有賴當事雙方的談判以謀求海域劃界的最終解決。我國若有國內海域立法與主張,行政機關卻無法貫徹維護,即屬行政怠惰與失職;若放任他國欺到門口的海域主張而無所回應,則有麻木賣國之嫌。
國軍存在之價值與目的即在捍衛國家主權。研究顯示,其他海洋國家在維護遙遠海域之島礁時莫不以國軍為之,海巡輔之。今國防部連釣魚台是否為我國國土都不敢正面回答,實令人遺憾。筆者並非好戰之士,亦不會慫恿國人走向戰爭之途,但對國安及國防機關不查「海軍(砲艦)外交」之真義,放棄手中既有之「政策工具」,卻十分痛心。
「海軍(砲艦)外交」之定義為:「在提高國際爭議中,為確保優勢或避免損失,或在他國管轄範圍或領土內打擊他國人民,而在非戰爭行為下,使用或威脅使用有限度之海軍軍力」。換言之,使用海軍作為一個主權國家的政策工器,其目的不在引發戰爭,而是利用海軍本身所擁有的「外交工具」特質,為國家在國際爭議中創造優勢條件。
許多人以為,動用軍力就會帶來戰爭;事實上,「用兵並不等於動武」。從低度緊張狀態下的力量展示到全面武力衝突之間有很大的一段距離。僅以動用海軍來進行外交目的的案例,從一九一九年到一九七九年的六十年間,就有二百次以上,卻未見引發全面戰爭者。「海上艦長對艦長,陸上外交官對外交官」是「海軍外交」的目的。用兵並非求戰,而是求取和平談判之機會與籌碼。
當代國際爭議多係在低度緊張情勢下處理,學習「用兵以求和」是一個現代國家必修之課題。在心態上認識到使用軍事力量這種外交資源的重要,並在實際國際爭議中,利用軍事資源獲取外交利益,當是政府高層應該重視的。國防部將領以「詹氏戰艦年鑑」中台、日兩國的軍力結構數字相較,即認為我國必定不敵,顯示出國防機關部分高層將領只懂得「數豆子」,欠缺現代將領應有的戰術、戰略、外交素養與國際觀,則是最令國人氣結與擔心者。本次護漁事件背後所反映出政府國安與國防單位中許多不符合海洋國家發展需求的心態與思維,更是吾人應該探究的。
(作者為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中華民國海洋事務與政策協會秘書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