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念祖:「保主權護漁權 當然要軍艦」(聯合報,第A15版)
海軍護漁 理所當然!護漁事件之根源 本在於主權的確保
保主權護漁權 當然要軍艦
胡念祖
我國海軍濟陽級軍艦今日終於在國會領導人及國防部長率領下,出海巡弋台日間我國主張之專屬經濟海域。此一作為雖為國防部門在民意壓力下的回應,令人有「作秀」之評,但萬事起頭難,能夠跨出這一步,仍然值得讚賞。
然,國內輿論對此仍有許多不同看法,這些不同看法其實大多是對利用海軍作為「政策工具」的不熟悉,對「海軍〈砲艦〉外交」作為的疑懼而生。
有論者認為,日本都是使用其海上保安廳或水產廳的執法公船來對付台灣漁船,為何我國要動用軍艦,是否有「殺雞用牛刀」的太過,或甚至引發不必要的衝突?
是的,就如郝柏村院長時期我國用軍艦對付走私偷渡漁船,從事「軍憲警聯合緝私」任務,即是「殺雞用牛刀」。國防武力本就不適宜,而不是不能,用在「海域執法」工作上,此即筆者長期主張「海域執法」與「護漁」間本質不同之處。前者為在己國「管轄」海域內維持法律秩序;後者則為捍衛國家主權,確保國家海域之「主張」。
日本既然已將離我蘇澳三十浬外的海域均劃入其自行設定中線的「排他的經濟水域」之內,我國數年來從未嚴肅挑戰過其主張與管轄,對日本而言,當然只是在其「管轄海域」內進行其漁業及海域執法工作而已,何需使用「海上自衛隊」。但如果日本認為其主權受到挑戰,其海上作為即會有所不同,吾人不妨「拭目以待」。
但對我國而言,我國所須做的卻是藉「護漁」以確保國家對釣魚台島礁之領土主權的主張,及由該主張而延伸出的專屬經濟海域中漁業權的確保。所以,當然會使用海軍此一政策工具進行「護漁」。
軍隊代表「國家主權」尊嚴,海巡〈或以前的保七與水上警察〉行使的是「執法管轄權」,兩者本質不同。今日護漁事件之根源在於主權的確保,當然是由軍隊為之,豈有「海巡為主、軍隊從之」之論?
我國在面對日本時,不敢或不願挑戰日本對釣魚台列嶼的領土主權主張與管轄,則主權之下相隨的漁業權的爭取自然就會「事倍功半」。若此次護漁事件能夠喚起國人對國家海域主張與權益的認識,對國家海洋事務事權不能統一的重視,危機就會成為轉機。
(作者胡念祖為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