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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漁業署 走向海洋的標兵」(聯合報,第15版)

 

漁業署 走向海洋的標兵

 

漁業政策、機關決策脫離農業範疇

 

胡念祖

 

於國際海洋年間,我國在「無意識、無計畫」下,卻也在國家海洋政策領域上成就了幾件事,包括今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明令公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六月十五日保七正式升格為水上警察局,八月五日農委會漁業處升格改制為農委會漁業署。這些典章制度及行政組織的變革是令人欣喜的,但是,這些變革是否就會將我們國家帶向海洋發展之途,卻是令人期待的。

 

漁業署的成立是在精省過程中,第一個中央及省級機關合併的實例,亦因此而摻雜了政治的成份與指標作用。中央政府為表示對省的善意,首任漁業署署長核定由曾任省漁業局局長長達十年之久的現任省農林廳副廳長胡興華擔任,越過現任農委會漁業處處長而出線。相信在十二月二十日之後,省漁業局的人員亦將有多人轉任中央漁業署。此種人事的布局與變動亦將改變現行漁政機關的政治生態,對未來漁業署本身的運作,以及中央與地方縣市政府漁政體系的互動,亦將有所影響。日後中央與地方漁政職權的劃分與互動關係,將有賴新任署長的智慧策劃。

 

再者,漁業署之所以成立,主要是為了因應過去五、六年來國際漁業法制環境的劇變。我國是世界上前六名的公海漁捕大國,在遠洋漁業之產值或產量均佔我國整體漁業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漁業結構下,國際漁業法制環境的劇變對我國之衝擊十分巨大。故而,漁業署未來的工作重點之ㄧ即在於對國際漁業法政環境之了解與掌握。對現行國內的漁業法律體制進行全面性的檢視與修正,以回應國際漁業法律體制對「國家責任」以及國內海域立法對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漁業秩序的要求;同時,加強「漁業外交」的活動,積極參與國際或區域漁業組織的運作與籌設,培養漁業外交的人才團隊與智庫,擴展國際漁場的取得,均關係到我國整體漁業發展的前景與國家在遠洋漁業上的實力,應是未來漁業署決策者所應戮力以赴的方向。

 

此外,在沿近海、養殖、及娛樂漁業方面,釐清中央與縣市地方政府之決策與管理職權,在漁政決策體制與過程中納入聯合國糧農組織所通過「責任漁業行為規約」的要求,加強漁業資源之科學調查及棲息地的保育,漁業權漁業中「準物權」觀念的調整,發展不傷害生態環境之養殖魚業,推展正常合理之海洋觀光遊憩與海釣活動等;重整漁港管理機關體制,振作漁港規劃、建設、經營、維護、與管理的職能,使漁港成為海洋產業與活動的核心基地,而非海岸線與海岸地區管理上的負擔;簡化及釐清漁會的功能與角色,使之成為漁民福祉的代言者與保護者,而非只是業者的舞台及選舉中的樁角,在在均有賴新的漁業署及其領導者以新的理念進行新的出發。

 

在漁業署成立之日,除欣喜於漁業政策與機關決策終於能脫離農業的範疇,而有其較獨立的思惟與行政體系,更期盼漁業署能成為我國海洋政策與海洋產業發展的標兵,標誌著國家走向海洋的重大里程碑。

 

(作者胡念祖為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室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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