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念祖:「歷史性權利主張符合國際海洋法」(中國時報,1998年1月11日,第11版)
歷史性權利主張符合國際海洋法
胡念祖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的三讀通過完成立法程序,已然引起統獨的論戰,特別是針對所謂國家主權行使之範圍、南海歷史水域之主張等議題,更是爭議的焦點。筆者長期認為,歷史性權利的主張是具有歷史與民族情感的主張,南海應是我們的歷史遺產,而非歷史的包袱,而如何真心誠意地經營這片遙遠的海域,有賴我們的智慧與見識。歷史性權利之主張並非虛幻不實的主張。反之,吾人應該理解,歷史性權利的主張是建築在我們人民長期活動的「事實」之上,譬如中國人最早發現、命名、經營南海諸島礁,並且長期在南海水域從事經濟性之活動,又譬如我漁民長期在現今菲律賓所主張之群島水域的蘇祿海中作業。這些「歷史」上持續的活動,具有人文、歷史、與經濟的重大意涵,吾人實在沒有必要否定或故意漠視,甚至有意切斷這些時間進程上所發生的事實。
歷史性權利之主張既非虛幻不實的主張,故而,此種主張在國際〈海洋〉法上亦享有其空間與地位。譬如,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即有數條條款針對歷史性權利的主張給與規定。這些已然法典化的條款文字即可證明,歷史性權利的主張在本質上是實在的,在國際法上是合法的。
事實上,中華民國政府自一九四六年起即由當時內政部方域司以出版正式官方地圖,公布南海四沙各島礁、灘、暗沙之名稱等方式,主張南海為我國歷史性海域,其後的二十多年間,並無其他國家挑戰此一主張。直至一九六○年代以降,因海域石油、天然氣之開發潛力,而有菲律賓、越南等鄰國開始「蠶食」、「竊佔」我國西沙、南沙諸島礁。我政府當年主張南海歷史權利之際,並無現代國際海洋法中專屬經濟區、群島水域、島嶼制度等觀念之建立,故而,我國依當時之國際法理念與實踐所作之領域主張,並無違反國際法之處可言。今人更不可以三、四十年後所發展出的國際〈海洋〉法觀念來否定我國固有之主張,況且此種歷史性權利的主張就是以當前現有之國際〈海洋〉法觀念與明文規定觀之,亦有其主張之空間與合法性存在。此種論證係符合〈時際法〉〈intertemporal law〉的法理,亦是新近成立之聯合國海洋法法庭中國籍大法官趙理海教授在其著作中所接受並主張的概念。
目前唯一較具爭議或值得探討的問題是:我國依歷史性權利所主張之南海海域的法律地位,若由現代國際海洋法的觀念出發,到底是內水、領海、還是專屬經濟海域?筆者一直認為,既為歷史性權利之主張,即應檢視我人民及政府在歷史上如何在該水域中主張或行使權利。如果依目前所有之證據顯示,我人民及政府過去從未排斥或管轄外國船舶在該水域中的航行或穿越,則現在即不可以主張對外國船舶享有管轄之權。如此逐一檢視,海峽兩岸的中國人或許可以確定出我們在南海之歷史性權利主張的法律地位,並以現代國際海洋法觀念與名辭加以解釋。
中共的領海法中固然沒有對南海海域的法律地位加以明文定義;但是,令人頗感諷刺的是,我政府在南京時所作之主張,現在卻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堅持,並且其以領海法條文明文表示對南海四沙之陸地領土主權,並以實際之海域執法、海洋工程、海洋科研等作為,在南海海域中表現出國家對該海域的管轄。同時,令人頗感無奈的是,某些台獨基本教義派人士為了凸顯台灣與中國的「分裂、分立」,處處有意、無意地欲求切斷歷史及文化等層面上與中國的聯繫或承傳。我政府對南海所作之歷史性權利主張自然得回溯中華民國政府在二次大戰後接收南海四沙時的種種作為,甚至上溯至中國之歷史。或許此種「歷史」的因素,是某些人士所不欲面對的。但是,令人不解的是,就算是支持台灣共和國建國,主張海域與島礁不是更有利於國家的權益?既主張以海島立國,擁有更寬廣的海洋胸懷與史觀,不是更務實、更正確的選擇嗎?
〈作者為國立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室召集人,中華民國海洋事務與政策協會秘書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