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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王冠雄:「保釣政策 走出去?退回來?」(聯合報,第11版)

 

當「跳船拒返」發生之際 保七在哪裡?

 

保釣政策 走出去?退回來?

 

胡念祖、王冠雄

 

 保釣活動在與日本海上保安廳艦艇發生追逐、碰撞後結束了。我政府不出所料地循例重申釣魚台列嶼為我國固有領土。但此僅止於口惠而實不至的宣示,其效果已在社會中有所評價。亦因此之故,民間保釣人士憑藉熱情,繼續籌劃下一波的行動。相較於我國官方與民間的表現,日本再度以其優勢的海上執法武力,輔以政府高層人事的強硬發言,明確體現日本領有釣魚台的事實。其發展將會如何,不言自明。

 

 這次事件之後,立即的結果是,日本宣稱已成功地驅離了台港保釣人士,使其可向國際社會傳達日本有效管轄釣魚台的事實。吾人無意在此評論保釣人士的作為,但卻要向政府表達遺憾及不滿。宣示主權本應是由政府來做的事,如今卻由民間人士自行為之。不僅如此,政府透過各種管道逼退保釣人士的說法也多所聽聞。在這種情況下,釣魚台主權還能保得住嗎?

 

 由香港來源消息得知,在與日本海上保安廳船艦對峙之際,出現兩位香港、一位台灣保釣人士「自願」跳往日本公船之上,並拒絕返回保釣船以製造國際事件。此種作為對保釣運動而言並非智舉。因為由日本觀點出發,日本政府是否可控以「違法入境」固仍有疑義,但如控以「妨害公務」,則應可確立。而此種執法作為則可使日本再次表現出其對釣魚台列嶼及其海域有效行使管轄權之效果。當「跳船拒返」事件發生之際,我保七海域執法力量即應急馳該處,要求接人,以凸顯我政府管轄權的行使,並顯示我政府不承認日本在該海域行駛管轄權之國家立場。

 

 揆諸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吾人建議政府不僅應重申對釣魚台列嶼之領土主權,更應立即對日本公船舶在我釣魚台列嶼海域中行使管轄權作為,並與我國籍漁船發生碰撞一事,向日本提出嚴正抗議。依據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九條關於無害通過領海之規定,日本公船舶出現於我釣魚台領海海域之執法作為事實已構成「非無害通過」,我方可予以驅離,但基於和平解決爭端之原則,我方在釣魚台爭端上已表現出高度自制,盼日方能予善意回應,退出釣魚台海域,免致爭端擴大。

 

 吾人固不欲求戰,但若我方公船舶能「擇機」前往釣魚台列嶼海域巡弋,甚至招來日本抗議,如此不僅可消極地中斷日本「和平、持續管轄」的國際法上效力,更可積極地宣示我政府對此領土的態度。如果此次保釣活動能由保七艦艇與日本海上保安廳艦艇在海上發生對峙,在國際視聽上所發揮的力量當無法小覷。

 

 釣魚台爭端發展至今,已經不是「以漁權代替主權」就可以解決的。政府決策階層應該認真地思考我國周遭海域問題的總體海洋政策,並以「主權」為思考方向。否則在經歷釣魚台爭端及海軍演習範圍退回領海以內等種種事件之後,吾人真會懷疑:我們的保釣政策到底是要「走出去」,還是「退回來」了?

 

(作者胡念祖為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室召集人;作者王冠雄為博士後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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