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念祖:「挽救海岸永續前景」(聯合報,第11版)
挽救海岸永續前景
胡念祖
台灣海岸地層下陷、海岸線後退、國土淪陷的問題日益嚴重,長久未獲政府重視與解決,直至近年,為了六輕之工業開發,方才以公權力排除違法魚塭,並大量進行填海造地等工程。海岸地區的唯一價值似乎就在支持工業建設。至於海岸地區的生態敏感、物種繁雜等生態現實,以及海岸地區海陸資源之「永續」利用,似乎就不再是「地盡其利」觀念下的考慮了。
在此種短視功利的政策領導下,「海岸法」之草擬就一直擺盪在工業經濟發展現實與環境生態保育理想之間而多年無法定案。內政部八十三年間報送行政院之「海岸法」草案曾經行政院審查,並函示「重新研擬」。唯在昨日(二十一日)內政部營建署所召開之海岸法草案修正協商會議中,營建署所提出之修正草案卻僅就原有草案條文中之四條文字進行「微幅文字修改」,並未見參酌原有審查會議之發言內容與精神,進行實質之「重新研擬」,其「敷衍」之態度,實令人難以接受。
在所謂修正草案中,第一條立法目的中所揭示之各項政策目標,譬如,確保公共通行權、親水權等,並未見任何實質之落實條款文字。全部草案給人之印象在於海岸地區開發許可之程序與土地所有權之地政規定,少有海岸地區環境與生態保育理念,以及公共通行與親水權理念的發揚。此或即原草案被要求「重新研擬」之主因,亦是令關心我國海岸地區永續前景之人士痛心之處。
我國現有涉及海岸地區、事務管轄之法規,包含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二項在內,多達七、八十種。海岸法之草擬目的不是在這些法規上再加一法,而是期盼藉海岸法此一處理「國家領域」之上位階法律,揭示各有關法律在競合時之處理原則,並建立一合議制之行政機制以協調各「依法行政」之機關間共識之取得。換言之,「海岸法」不僅應具有保障海岸地區此一特殊國家領域的崇高理想訴求與政策宣示,並應具體地提供一具清楚中心思想的法律指導原則及一具協調能力之行政機制,以求海岸地區中人類活動之合理配置、制約、與規範,並能平順地處理各機關、各法規間之衝突性主張與需求。
筆者深信,海岸地區有不同於陸地之生態與法律本質,故不宜將處理陸地土地之地政理念與法律體制直接地擴張或移植於海岸地區的法律體制建構。而參與海岸法起草工作的人士,則必須面對現有既存之相關法規,胸懷國家長遠發展、生態永續保存、以及社會人文關懷之理念,來設計此一事關海岸環境生態與社經發展之法律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