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念祖:「海上漁事糾紛之求解」(聯合報,第2版)
海上漁事糾紛之求解
若能先釐清刑事與民事分界,可視為兩岸在此議題上一大成就
胡念祖
海上漁事糾紛的解決是這次「台北會談」的主要談判議題。海協會方面出動了中共農業部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的官員參與談判,可見其欲解決此問題的強烈意圖。但是,台北會談是否能突破廈門會談中所出現的雙方異議,則仍有待觀察,因為雙方爭議之焦點即是中共亟欲避開的國家主權與司法管轄權的問題。
我方所提出之主要建議是設立─具有公信力之公正、超然的「調處委員會」,使之具有介於自行和解與法律裁判之間的功能,能在糾紛兩造之間進行「調處」。我方並認為調處之開始係在衝突爭議兩造同意之後,而調處之結果則在法院之認證下具有「終結裁判」的法律效力。此種建議乃引發中共的異議,從調處委員會之組成模式,調處結果之法律效力,到調處結果之執行,均有與我方不同的觀點。中共之異議可以因其迴避國家主權與司法管轄權問題而得以理解,但若中共在這方面「打死不退、抵死不從」,則欲突破困境,並達成雙方協議,是有其困難。
我方之所以提出此項建議,其原始意圖亦在避免司法裁判之不易落實,雙方「私下」和解亦有其不足,所提出之構想,但此構想亦有其盲點所在。因為所謂「公正第三者」機制的建立仍有待「人」的運作,當雙方選任之人員對彼此體制有不同之理念時,「公正」將不易達成。此外,調處之開始是兩造雙方同意便可建立,而調處效力之落實卻有賴雙方司法體制之發揮。換言之,調處之結果仍有賴雙方司法之運作,當彼此不承認對方司法體制與效力時,調處仍有其窮。
既然欲建立調處機制在兩岸雙方心結未解、互信未立之際有其實際阻力,何妨兩岸雙方均一秉以「不同法政體制,解決共同關切問題」的精神,先由較容易判斷、解決之案例求取突破,譬如那些明顯違背雙方法律之海上暴力脅迫衝突事件。此外,兩岸雙方亦可先行對海上衝突糾紛之案件,徹底釐清或縮小介於民事與刑事之間「灰色地帶」的範圍;因為,海上絞網碰撞之民事糾紛可以因暴力介入而形成刑事案件,故意尋仇之海上暴力亦可藉絞網、碰撞之型態出現。若能先行釐清民事與刑事的分界,或儘量縮小二者間的灰色地帶,亦可視為雙方在本議題上的一大成就。
再者,我農委會漁業處資料顯示,海上漁事糾紛事件似乎多發生在台海中線以東靠我方之海域中。此點亦凸顯出我方海域警察武力之薄弱,以及海域法律秩序之欠缺。在談判解決海上漁事糾紛之同時,政府高層似亦應注意自己海上執法力量不存,所造成對我人民之不公平與對兩岸關係之負面影響,而對建立海域執法力量之議再行考慮。
(作者胡念祖為中山大學、中山中心副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