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念祖:「農委會真的錯了嗎?」(聯合報,第11版)
農委會真的錯了嗎?
胡念祖
據報載,在五日的行政院治安會報中,連院長因近日漁船走私大批海洛英,而對農委會之漁船管理工作多所指責。持平而論,連院長的要求有合理處,亦有不合理處;而農委會在面對漁船走私一事上,有無奈之處、亦有不週之處。
漁船是漁業的「生產工具」之ㄧ,就如同計程車或工廠之於交通服務業或製造業一般,既為生產工具,就有被違法使用之可能。
事實上,漁船被用為走私、偷渡的工具,背後所反映出的是整個體制下的問題,而不是僅指責農委會就會改進,但農委會多少亦應負一部分的責任。行政院高層在關切「漁船走私」一事時,應對當前「漁政管理體制」中「分而治之」的特異狀況進行深入檢討,以求徹底釐清權責分際。目前,一艘漁船的建造,丈量、年檢,是由交通部港務局負責;漁船在全台灣一百七十多個港口出入,其檢查工作是由隸屬於內政部警政署之下的各港務警察所、港檢站等所構成的各港口、哨站之港檢單位負責;漁船若由非港口、哨站之海岸線出入,其責則在海防單位;漁政單位在這整個體系中只是負責漁業、漁民證照的審核發放而已。當一艘漁船被「改造」以為走私、人蛇偷渡之用,其檢查之責應由港務局來負;當一艘漁船在各港口、哨站出入,其上「人員」「漁具漁法」、「漁獲物」不符漁業證照之規定,則其檢查之責應由港檢來負;但若船檢與港檢人員有意包庇、或欠缺漁業專業能力,就無法真正地落實檢核工作。當漁船違法、違規情事被移送農委會或省市漁政單位時,其處分經常遇到地方政府拒絕執行或民意代表關說壓力,使得「漁業法」無法建立一定的權威。
改進之道有二:一是徹底釐清權責歸屬,課以應盡之責;二是效法中共的作法,將港檢之責交由農委會漁政單位來負。中共農業部之下有「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負責漁業的全面執法工作,其東海漁政分局並建有漁船違法違規電腦資料庫,多省聯線,檔案中甚至包含台灣在大陸沿海違犯中共漁業法規之漁船。若將港檢或漁業執法工作交由警察體系或未來的海域巡防執法單位,即應加強這些執法人員的漁業專業訓練,並嚴格要求其操守。農委會目前可為之事則有徹底檢討我國的「漁政」制度,配合農業部及農業部漁業署的成立,前瞻性地規劃未來中央、省市地方漁政機關的運作模式。同時,迅即籌建全國性的漁業資訊體系,將漁業資源、漁業勞力量、漁業證照、漁船動態、違法違規、水產品市場等資訊全都納入此資訊體系,如此方有全面的漁業政策制訂基礎。行政院高層在指責農委會之餘,亦應對「非農業」的漁業多多給予支持與關懷,不要以一些個案就將整體漁業視為治安與海防的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