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念祖:「收購流網漁船 亡羊無以補牢」(聯合報,第6版)
收購流網漁船 亡羊無以補牢
順應國際壓力禁用流網 應避免造成政府與業者對立
胡念祖
今天開始我國漁業將進入禁用大型流網的時代。
我國漁業以遠洋漁業為重,遠洋漁業中的一支主力是流網漁業。但是,在美國環保團體及漁業利益團體的聯手推動下,聯合國以一紙決議案迫使全球公海之上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全面禁止使用大型流網(指長度超過二點五公里之流網)。此項決議案對亞洲三大遠洋漁業國家日、韓、及我國均造成不同程度的衝擊。在對我國的衝擊中,同時亦暴露出我國漁業行政與企業界的弊病。
我國一如日、韓兩國,是以收購老舊漁船與輔導轉營他種漁法兩項政策措施來減輕衝擊。但是,收購之上限金額五百萬台幣,對手中擁有船齡較新,船價較高之流網船的業者不構成吸引力。業者更以流網是政府十年來大力鼓勵發展之漁法為由,要求政府在收購船隻之外,亦應收購已無法使用的流網及相關設備。在此種差距之下,必將發生政府與業者的對立之勢。此外,流網漁業雖然發展成為我遠洋漁業中的一支主力,但政府卻一直未曾發給流網漁業的專營執照,使得流網一直是在拖網、魷釣、鲔延繩釣、大型圍網四項漁業執照下「兼營」。政府目前亦以流網係兼營為由,迴避「漁業法」第三十八條「撤銷其漁業經營,並註銷漁業證照者,主管機關予以相當之補償」的規定,此點亦造成業者的不諒解。行政作為的疏失及對法律文字認知的差距,在本事件上亦形成了問題。
就流網禁用的衝擊而言,業者本身亦應負一定責任。一個在國際環境下求生存的業者,無法善體國際環境的變化,並預為因應,就已有失立場;在國際環境發生劇變之後,又只期望政府以納稅人的錢,來補貼業者的短視與無能,就更是無理。
禁用流網事件足應提醒政府,平日多為前瞻性的政策研究;亦足以警示業者,不能順應國際環境壓力者,必食苦果。
(作者胡念祖為國立中山大學海洋政策學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