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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處理中共公船入侵 須有法律規範」(聯合報,第10版)

胡念祖:「處理中共公船入侵 須有法律規範」(聯合報,第10版)圖片

 

處理中共公船入侵 須有法律規範

 

「閩寧緝三號」公安人員依國安法起訴 十分勉強

 

胡念祖

 

基隆地檢署以「國安法」等罪名起訴中共「閩寧緝三號」之公安人員。依法論事,筆者認為國安法對於此類中共「船舶」入侵我「領海」事件的適用,不僅頗有疑義,且亦十分「勉強」。

 

地檢署此次引用國安法第三條第一項「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境」之規定,起訴「閩寧緝三號」人員。在此條文中,有兩點值得探究:(一)「人民」是否包括「大陸地區人民」?(二)「境」是否包括「領海」此種在理論上國家享有「主權」之海域?筆者以為,國安法中之人民主要係指在中華民國有效管轄地區(即台灣地區)中之人民,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的行為,似乎應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台灣地區」的規定加以規範。國安法中之「境」應係指傳統觀念中的「陸地領土」,而非領海之類的國家海域。而大陸船舶進入「台灣地區水域」的問題,似乎應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大陸船舶……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加以處理,國防部已依據此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於十月七日公告了「台澎地區限制(禁止)海域」,但是在此公告中,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設計,排除了對中共軍用船舶的適用,對中共他種公船(譬如中共緝私、邊防艦艇)是否適用,亦留有「空白」。

 

此外,「他國船舶」(包含軍艦等所有公船)在一國之領海內,依國際海洋法之規定,享有「無害通過權」。而在國家實踐上,一國之國內法並不當然完全行使於其領海之中。如果吾人認為,當前台海兩岸之狀況不宜引用國際法,則吾人唯有開創另一套完整的法律體制來處理類似的案件,而非像目前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顯示出其漏洞,亦不應以「國安法」勉強地適用。如果吾人認為國際法可以適用於處理兩岸關係,則吾人就應儘速建立清楚的海域立法,以規範包含中共在內的「他國」公私船舶之行為。吾人並可引用國際海洋法的精神與規定,當「罪行的後果及於沿海國」時,對領海內他國之船舶行使刑事管轄權。

 

綜言之,「閩寧緝三號」的起訴,已然顯示我國對中共公船於我「管轄海域」中之行為,似乎沒有一套法理清晰的法律體制,足以加以規範、處理、或制裁。此點應值得政府及有識之士深省,並儘速加以彌補。

 

(作者為國立中山大學海洋政策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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