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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海域公告 台海中線默契模糊」(聯合報,第4版)

胡念祖:「海域公告 台海中線默契模糊」(聯合報,第4版)圖片

 

海域公告 台海中線默契模糊

 

未包括釣魚台群島 恐是「務實下的無奈」

 

胡念祖

 

國防部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之授權,公告台、澎、金、馬,以及東沙與南沙太平島之限制、禁止海域及空域。此項作為,在目前海峽兩岸的情勢下,有其必要。所劃定之限制海域與空域範圍,亦應是國防部在考慮現有海、空軍的力量與部署後所做的選擇。換言之,國防部之公告內容在執行上有其「必要性」與「可行性」;然而,仍有幾項「因素」值得注意。

 

一、公告內容中的「限制海域」與「禁止海域」二名詞是來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其範圍分別經公告為廿四浬與十二浬。此種範圍「恰巧」與國際海洋法中所界定每一個沿海國可擁有之廿四海里鄰接區及十二海里領海「相同」,亦與我國「海關緝私條例」中所定義之廿四海里「緝私水域」「相同」。但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此公告之用語,均迴避了使用「領海」、「鄰接區」這種包含國家主權與管轄權意義之「法律名詞」。

 

二、海峽兩岸之間,在海峽水域中的的「軍事運作」過去均以「海峽中線」(或稱「戴維斯線」)為其「默契」。在此默契下,雙方之軍力部署、巡弋,以及「執法行為」,均以「不越中線」為原則。但以國防部之公告內容觀之,特別是排除中共軍用船舶之適用,我方是否放棄此一中線默契,已不甚明朗。換言之,日後我方是否容許中共之軍艦與公船跨越海峽中線進行「活動」,仍有待釐清與觀察。

 

三、對東沙島及南沙太平島之限制海域與禁止海域範圍分別公告為六千與四千公尺。此數字之選擇,完全沒有國際海洋法上之意義,或許是以「武力所及」之考慮而為之。是否適宜,仍有疑問。此外,本公告內容中並未包括宜蘭縣轄之釣魚台群島。既然對東沙、南沙均做出「主權宣示」的動作,獨獨缺少釣魚台群島,恐怕亦是「務實下的無奈」。再者,「非本國籍的船舶及人員」均不得入出東沙及南沙太平島之限制海域。此項規定是否已視經常靠近東沙與南沙太平島之中共漁民為「他國人民」,亦值得釐清。

 

(作者胡念祖為國立中山大學海洋政策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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