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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我領海回復到三海里海域」(聯合報,第10版)

胡念祖:「我領海回復到三海里海域」(聯合報,第10版)圖片

 

我領海回復到三海里海域

 

輕忽國家權益,領海法立法院未排上議程,依臨時條款實施之十二海里海域將失效

 

胡念祖

 

中共官方媒體宣布對南海海域捕魚新限制,似乎對已然在「升溫」的南海局勢,又投入一項新的變數。但若從理解中共政策作為的角度出發,中共此項決宣布有其政策部署之戰略意義。

 

中共於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日通過公布其「漁業法」,並於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由中共漁業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海洋漁業,除國務院劃定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漁業資源漁場外,由毗鄰海域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可知,南海海域之漁業管理係由中共國務院農業部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簡稱漁政局)、區級之南海區漁政局、以及南海區漁政局所轄之廣東、海南二省、廣西壯族自治區、與廣州市(或稱三省一市)之地方政府,所形成之漁政體系來負責。主要執行者應為南海區漁政局,該局擁有四艘漁政船,巡弋重點在沿海海域,但亦有至西沙、中沙、南沙執行漁政監督管理之經驗。

 

中共漁業法第八條第一項清楚規定「外國人、外國漁業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生產或者漁業資源調查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條文中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則由中共一九八七年十月廿日發布之「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條中定義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或者其他有關國際法,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海域」。而本條文中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則應指中共今年二月廿五日所公布之「領海及毗連區法」。由此觀之,中共此次之作為,有其環環相扣之安排。

 

中共在多年之部署後,已於南海地區逐漸開展其作為。中共固然「主張」南海之領域主權,但若無實際之管轄,則仍然無法落實其主張,並常受到其他國家在國際(海洋)法上的挑戰。

 

中共從未將我漁民視為外國人,所以此項新措施將不會直接影響我漁民的實質作業與活動。但我政府確應正視中共在南海海域之種種作為,進而深入探討我方應持之立場與未來作為。再者,立法院本會期已告結束,但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的二個海域立法草案(領海及鄰接區法草案、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即未蒙排上議程。嚴格依法而論,我國立法院無法在本月底前通過領海法之立法,則民國六十八年十月八日蔣經國總統依動戡時期臨時條款之總統權力所宣布之十二海里領海與二百海里經濟海域均將失效,而回復到民國廿年四月廿八日國民政府所宣布之三海里領海。對比於中共之作為,我方對海洋國家權益之輕忽,實令人慨嘆。

 

(作者胡念祖為國立中山大學海洋政策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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