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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中共習慣入我領海 政府應表反對立場」(聯合報,第3版)

胡念祖:「中共習慣入我領海 政府應表反對立場」(聯合報,第3版)圖片

 

中共習慣入我領海 政府應表反對立場

 

胡念祖

 

中共「霞工緝二號」緝私船以「緝私」為由,於我彭佳嶼十二海里領海範圍內,向我漁船「新華國十二號」開槍射擊,並欲登船臨檢。此案之處理與發展,有法律、政治兩個層面,政府宜綜合研判,並堅定立場,為日後海峽兩岸互動,奠定清楚的法律架構與處理原則。

 

在法律層面上,我政府應先行釐清以下幾個疑點:

 

一、「霞工緝二號」之公船身分是如何取得?中共地方政府單位確實有租用民間船舶充任公船,並配置人員執行漁政、緝私等法規之情事。「霞工緝二號」是否具備充分之公船身分,依國際法之運作,將影響其「豁免」與否的判斷。

 

二、「霞工緝二號」在執法過程中,是否發生海盜行為或意圖?公船人員有發生海盜行為之可能,如此該人員即成為海盜,該公船亦成為海盜船,而喪失豁免的保障,應受海盜罪之制裁。

 

三、「霞工緝二號」為何會在鄰近我領海外界之海域中執行緝私任務,並發生「緊追」我漁船進入我領海的情事?據報導,另一艘大陸公船已扣押一艘大陸涉嫌走私之「閩獅漁二九三五號」返回大陸,而「霞工緝二號」則是依情報,搜索追捕涉嫌走私的台灣漁船。此項報導如果屬實,則表示中共地方政府之公船已「頗為習慣」地在我海域附近執法,甚至連我管轄海域亦不放在眼中。此外,依國際海洋法規定,在二十四海里之外,「一國」之緝私船不可以緝私為由,對「他國」船舶發動緊追。

 

在政治層面上,我政府應採行下列幾項原則:

 

一、本案係「鷹王號」事件後,中共公船再次突破海峽中線默契,跨越海峽中線,並進入我方海域執法。於「鷹王號」事件時,筆者即認為,放人放船事小,中共打破海峽中線默契才是嚴重情事。本案之發生已可清楚證明,中共已視跨越海峽中線執法為「平常事」,此種發展,我政府不僅不應接受,並應強烈表示反對立場。

 

二、中共於今年二月廿五日發布其「領海及毗連區法」時,以條文明示,台灣及其附屬各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陸地領土。在此認知下,中共以其公船在台灣海域執法亦無「令人驚異」之處。但若中共確實意圖藉此種作為,以凸顯其對台灣之「實際管轄」,則我政府不僅不應接受,更應強勢反擊,以維護國家主權尊嚴。

 

三、無論是依照國統綱領、還是一國兩區的理念,我政府均應努力確保自身主權獨立的基本國家尊嚴,並在平等的基礎上,建構海峽雙方包括執法管轄權在內的互動基礎。本案之處理,應以此目標為最高原則。

 

此外,本案亦凸顯一些迄今尚未解決的老問題:

 

一、維護國家海域內的法律秩序,以保障主權尊嚴,應由海上警察武力從事之,今日一再以海軍充任此項任務,對海軍、對社會來說,都是不公平、不適當的。中共亦一再以我海軍「介入」海上互動事件為由,對內進行「抹黑」我方之宣傳,對外折損我方之「善意」。若政府仍欲重組警備總司令部為海岸保安司令部,則依然是以軍事單位從事執法工作,不妥之理甚明。

 

二、我政府既然一再希求建立所謂「法律主權」,就應明快、明確地依法處理兩岸互動事件,迫使中共認知並承認我主權下的法律制度與執法管轄權。如果中共有意、無意地對「台灣地區」行使其管轄權,而我政府卻無清楚之立場與回應,則欲求兩岸「對等、互惠」將有如緣木求魚,欲求「善意合作」亦將只有折損自我的民心與國家認同而以。

 

三、我政府在海域上的法律不全、執法力量不足,方才有中共屢屢進入我海域公然執法的情事發生。欲外求海疆安寧,內求社會安定,唯有建立海域法律與力量一途,政府宜正視此項政策要求。

 

(作者胡念祖先生為國立中山大學海洋政策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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