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念祖:「執法制度與實力待建立」(聯合報,第4版)
涉及主權尊嚴與權益
執法制度與實力待建立
胡念祖
在歷經將近三年的努力,政府行政部門終於在程序上,完成了我國海域基本大法的草擬工作。目前則有待立法院儘速議決通過,以取代民國六十八年發布「我國領海擴充為十二海里,並設立二百海里經濟海域」的總統命令。
國家海域立法之目的,主要在對外宣告國家各種海域的設立,並宣示國家在這些海域中的權利與管轄內容。是以,國家海域法的徹底實踐,涉及一國之主權尊嚴,以及在海洋上的諸多權益。然而,國家海域大法之內容,多係依據國際海洋法之制度,做出原則性的主張與宣示,許多執法管轄權上所需之典章制度與執法實力,則有待更進一步的建立。譬如,中華民國領海之基線及領海外界線、中華民國之歷史性水域及其範圍(事關南海海疆),領海中暫停無害通過之特定海域範圍與期間,均立法授權行政院公告;領海中外國船舶(包括外國軍事艦艇)無害通過之管理辦法,亦立法授權行政院定之。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範圍中,許多海洋自然資源之主權權利及經濟、科研活動,以及海洋環境保護等,亦需進一步地訂定各項法律及行政命令。海域執法力量機制(譬如海域巡防署)的建立,亦為刻不容緩之事。
國家海域之建立,以及管轄內容的確立,固然帶給我國一定之海洋權益,同時之間,亦要求國家付出一定之關切與成本。立法院在審議此二海域立法草案時,不僅應注意立法內容與技巧外,更應著眼於建立整套的國家海洋權益體制。換言之,國家海域大法之通過,如欠缺整體之法律與行政制度配合,則將如民國六十八年之總統命令一般,無法落實國家海洋權益之確保。
(作者胡念祖先生為國立中山大學海洋政策學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