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念祖:「處理鷹王號 有幾項原則」(聯合報,第2版)
處理鷹王號 有幾項原則
──六人在何處登船不影響我方之管轄權
──應加瞭解中共緝私行為之合法性
──我係以沿海國與港口國身分擁有管轄權
胡念祖
「鷹王號」事件發展迄今,政府的基本處理原則已逐漸明朗,即在國統綱領的架構下,人、船分開處置。然而,政治考量的基礎應是建築在明確的法理之上,也唯有完整地依據國際(海洋)法及我國內法,來實踐我國的主權與管轄權,才能保障我國在海峽兩岸互動間的國家尊嚴與立場。
本事件中有幾項基本法律原則,我方在處理時應明確認知:
一、在本案中,中共海關人員登船地點,不影響我國對人船之管轄權。我方派出海軍艦與軍機將「鷹王號」押返台中港,乃係本人道精神及制止海盜罪行,而採取的營救及扣捕行動。在扣捕之初,清楚調查之前,我方當然無法確認「疑似海盜行為者」的身份。目前人、船既然均在我主權領域之下,就應詳實調查,以便提出正確交代。關於此點,中共應加理解,並信賴我方執法之良善動機與處理過程;海軍總部亦應理解,我方對人船之管轄權係由「制止海盜行為」而來,並非針對「鷹王號」之走私行為。所以,中共海關人員登船地點或我方在何處扣押該船,並不影響我方之管轄權。
二、應加瞭解中共緝私行為之合法性。依法,沿海國主管當局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該國法律和規章時,可對該外國船舶進行緊追,且可一直追到該外國進入其本國領海或第三國領海時立即終止。但緊追權之行使受限於發動緊追所依之海域法規,亦即「追逐只有在設立該區所保護的權利遭到侵犯的情形下才可進行」。換言之,中共只可在其領海與鄰接區之廿四海里範圍內,以緝私為由開始進行緊追「鷹王號」的行動。如果中共海關船舶在遠離大陸海岸廿四海里鄰接區外,甚或在海峽中線以東及我方鄰接區海域內,才開始以緝私為由進行緊追,則非我方所可以或應該容許、接受的管轄行為。此外,目前該外國船舶已進入我國領海,中共之緊追已中斷,應不可再行對該船主張緊追權的行使。
三、我國目前係以沿海國與港口國之身分對「鷹王號」及「非船員人士」(及中共人員)擁有管轄權。在一般國際法之實踐中,港口國多尊重船籍國之權利,而少對進港之外籍船舶的「內在事務」施以管轄。但如該外籍船舶之罪行及於沿海國或涉有「非船員人士」,則沿海國或港口國可施加管轄之權。
「鷹王號」事件之法律層面其實並不如政治層面複雜,因為只要海峽雙方均尊重國際法理,事件之處理過程與結果是「可預期的」。而真正「不安定」的因素是海峽二岸如何建立互信的關係,並在穩定的法律架構下處理雙方之間的事務。
(本文作者胡念祖先生現為國立中山大學海洋政策、海洋法學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