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念祖:「海域應維持安定法律秩序 護漁宜派遣軍艦逮捕海盜」(聯合報,第6版)
海域應維持安定法律秩序 護漁宜派遣軍艦逮捕海盜
追求海疆安寧 不容再坐視不理
胡念祖
三保警案之所以發生,加上多起漁船遭中共及越南船舶以海盜方式打劫、扣押,顯示我國無法徹底保障自己海域中的法律秩序,及無力在公海或他國水域中藉「護漁」措施,保護我國漁船之人員、財產安全。這些海域事件有不同之本質,在國家政策作為上,亦應有不同之作法。
在處理台灣海峽或靠近大陸海域中所發生的漁船海上活動,因牽涉到與大陸之間的互動,使得政府之作為多一些考慮或限制之處。當我政府堅守我方之法律立場,認定「海上貿易」為「走私」,大陸漁船之暴力行為是海盜重罪,則唯有藉海上武力進行執法動作,加以管制。但若國防單位因與大陸之「默契」而自限執法區域在台灣海峽中線以東;同時,海關單位自限緝私執法範圍在二十四海里之鄰接區內,保七總隊亦自限於六海里之內,則海域法律秩序就無法徹底維持。為求在我海域中維持安定之法律秩序,除有賴台海雙方約束其海上活動者尊重現有之法律體制外,並有賴維持法律秩序之海上武力能切實依法行事。為此,我政府應考慮:一、如因我方嚴厲執行海域法律秩序之作為,使大陸船舶不敢再隨意進入我海域活動,則大陸方面或許會採取相同態度,對待我方進入大陸附近海域之船舶;二、若我方為強力維護我海域秩序,而扣押可能危害我漁船安全之大陸船舶,則我方得有「升高情勢」的心理與實質準備。
在處理在南海水域之海盜事件時,政府可考慮派遣海軍艦隊或艦隻,隨同漁船隊出海,赴經有潛在爭議、危險之水域作業或通過,以執行「護漁」任務,有必要更可逮捕他國海盜船舶與人員。此種作為一以保護我國漁船之人員、財產安全,二以凸顯國家在該水域之法理、外交立場。海軍在軍力上或有不逮之慮,但卻不應錯誤地認知護漁不及於公海或他國水域,更何況南海迄今仍為我國固有海疆。在國家的經貿,外交政策上,亦應以保護我國人民與海洋權益為念。
當我海軍武力不足以或不適於負擔海域執法任務,海上警察武力專責機構未建立之前,政府宜盡速加強現有海關、保七之執法能力、裝備與訓練。國防單位亦應嚴肅考慮其任務與武力結構是否應有所調整,以求不僅可面對「高度緊張」的衝突,並可有能力處理日常所發生的「低度緊張」事件。近日諸多海域事件的發生,應提振吾人對海域的重視,更足以供政府探討其政策作為。
(作者胡念祖現任中山大學海洋政策學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