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念祖:「領海之內 豈可摸魚」(聯合報,第3版)
領海之內 豈可摸魚
──遠洋漁業應有國際法的認識
胡念祖
民國七十五年五月廿八日中午,我國拖網漁船「憲德三號」在英屬福克蘭群島(或阿根廷所稱之馬維納斯群島)北方一百八十海里、阿根廷大陸以東二百四十海里處之南大西洋海域,因拒絕服從阿根廷海岸防衛隊艦隻一再發出之命令,要求其西航至阿根廷,而被開槍擊沈,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失踪、六人受傷的慘劇。五年後,類似的慘劇再度發生。這次又是因為我國拖網漁船,進入阿根廷海域捕捉烏賊,且拒絕接受命令,並發生逃逸行為,而遭槍擊,日前已知一人死亡。
阿根廷早在民國五十五年十二月廿九日,即以其第十七號法律(○九四─M─二四)第一條「阿根廷之主權應擴及鄰接其領土由低潮線量起二百海里之海域」,建立二百海里之領海。拉丁美洲主要國家均宣稱擁有二百海里之領海,而非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採行之十二海里領海、二百海里經濟水域制度。我國遠洋漁業業者應留意並重視此種特異之領海主張。因為這些拉丁美洲國家縱使已簽署、批准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但仍多堅持二百海里領海之主張,並常藉海上武力加以鞏固。
遠洋漁業之作業地區多在公海或他國之經濟水域、甚至領海之內。這類作業活動多受國際(海洋)法及他國國內法規範,業者與作業船隻之船長應對此種涉外因素有基本的認識,才有保障自身權益、安全的條件。我國漁船動輒進入他國水域,又不接受他國之管轄,就有可能引發命案慘劇。「人為財死」的事件一再發生,實在令人懷疑業者與船長的心態與素養。
可避免但卻一再發生的事故,應該給我們以下的教訓才是:
一、業者應加強對國際(海洋)法的了解,並應訓令屬下之船長,確實了解作業區域所在之沿岸國的國內相關法律,切不可有「投機」「摸魚」的心態。
二、漁政單位應嚴厲要求業者與船長,絕不可無故向沿岸國之法律尊嚴挑戰,而應有「人命重於財貨」的心理建設。
三、國際海洋有其一定的法律秩序,絕不可將國內「無法無天」的這一套拿到國際海洋上去。我國亦有領海、經濟水域等海域,但我政府又盡到了多少保障海域法律秩序、國家主權尊嚴的責任呢?
(作者胡念祖現任國立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海洋政策學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