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念祖:「漁業政策 遠洋近海應有區別」(聯合報,第11版)
漁業政策 遠洋近海應有區別
兩者本質有異,前者事關漁業外交,後者為內政問題,不可混為一談。
胡念祖
我國漁業近日發生對比強烈的二個事件:一為蘇聯庫頁島省長費德洛夫在訪華結束之際,與我國民間之大歐興業公司就可能之漁業合作簽訂備忘錄;一為警方大舉掃蕩屏東縣小琉球和東港的「海上旅館」,此舉造成小琉球、東港二地之漁業的強烈反彈。一為漁業外交、一為漁業內政的二個事件的發展,充分反映了我國漁業的根本問題,那就是政府對遠洋與沿、近海漁業之政策與行政措施無法做清楚的劃分與處置。
一個擁有漁業的海洋國家,應對其遠洋漁業及沿、近海漁業,採行不同的政策與行政措施,漁業中的沿、近海漁業多為家庭生計的活動,遠洋漁業則為具有資本、勞力、科技密集特色的商業活動。沿、近海漁業的政策重點在維持漁獲努力與自然資源間的平衡及勞動人口的穩定,而遠洋漁業則在作業活動空間的開創及長期投資與短期利益間的平衡。沿、近海與遠洋漁業二者之間有本質上的基本差異,在處理這兩種漁業時,自應採行不同的政策與手法。
在遠洋漁業上,此次中蘇漁業合作契機的出現,有其一定的意義,值得重視。「作業活動空間的開創」不僅需要業者具有前瞻性的眼光與心態。中央政府更應有積極的作為,盡可能透過正式、官方的形態與管道,尋求堅實的運作基礎。如此不僅可以協助外交領域的開拓,並可於問題發生時,有效地保護國家與人民的權益。中央政府在開創遠洋漁業作業活動空間上,負有重要責任。
沿、近海漁業之政策既著眼於維持漁獲努力與自然資源間的平衡及勞動人口的穩定,政府即應投下人力與物力,確實評估掌握沿、近海域生物資源生產力,一以避免過漁發生,二以為規範漁獲努力及就業人口數量。許多漁船早已在我國經濟水域範圍以外的公海或他國水域作業。這些漁業活動既已喪失沿、近海漁業之本質,就應收歸中央漁政單位,依遠洋漁業管理之。
(作者現任中山大學中山學術中心副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