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念祖:「護漁豈分軍艦警艦」(聯合報,第4版)
護漁豈分軍艦警艦
「不宜由海軍介入」觀念錯誤,草率制定政策,可能比不做還糟。
胡念祖
海域連續出事,使得政府近來開始正視成立「海上警察武力」的問題。在釣魚台挫折、民情高張的情勢下,「釣魚台專案處理小組」廿四日決議「護漁係保護漁民作業安全,非軍事行動,故不宜由國軍軍力介入」及「二週內提出海岸巡防署組織條例草案」。此兩項決議除顯示政府再度在外界壓力下,以「危機處理」的方式。「快速」進行一項重大海洋政策的推動,並顯示政府對護漁、海軍,與海岸防衛隊三者之間的關係認識不清。
一個國家之所以需要護漁,乃是因為該國之漁業活動係在一片有主權或管轄權發生國際爭議之水域中進行,為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凸顯國家對該水域在國際(海洋)法上之立場,而藉某種海上武力來支持該國之漁業活動與主權立場。釣魚台水域之爭議,主因於釣魚台島嶼本身之主權、島嶼周圍十二海里領海之主權,以及島嶼周圍二百海里經濟水域權利之爭議。護漁行動乃為保護我漁民,在我政府認定係我主權或管轄權下之領域內作業的權益。不先釐清我政府是否有意願與決心,保障我漁民在我領域內活動的權益,實不知未來護漁之地理範圍如何訂定?護漁政策之宣示是否又將打折扣或再次受挫?
海軍為一國之海上武力。海軍本身即具有警察、外交,與軍事之功能,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均使用海軍以達成上述三種功能任務。英國與冰島的三次「鱈魚戰爭」中,均出動英國皇家海軍艦隊,而非「皇家海岸防衛隊」來進行護漁。「護漁不宜由海軍介入」是一錯誤的觀念。保障國家主權與人民權益是不必區分用刀(海岸防衛隊)還是用槍(海軍)的。在當前青黃不接之際,海軍切不可以為護漁是其「副業」,政府亦不可以此為由,而拖延護漁作業。
成立海岸防衛隊之主要著眼點在於「海軍之裝備、訓練、與心態並不適合海域執法」,而非只有海岸防衛隊才可以扮演海上警察的角色。海軍在心態、訓練、裝備上,均以殺敵致勝為念,對海上執法所須熟知之國內法與國際法亦無太多認識。而海岸防衛隊則係以執法者身分出現,面對的亦為違法者而非敵人。此種差異造成海岸防衛隊在海域法律秩序的維護上,優於海軍,這也是成立海岸防衛隊之主要目的與原因。
此外,我國早在民國六十八年十月即經總統明令公布,設立兩百海里經濟水域,釣魚台即位於我經濟水域範圍內。日後俟「領海法」、「經濟水域法」通過後,政府需有更明確的作法與能力,以維護我國海域內的法律秩序。如果連釣魚台附近水域都「無力」處理,實不知有何能力保障大範圍的海域?
政府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充滿了草率與認識不清,可能比不做還糟,釣魚台受挫一事即為明證。
(本文作者胡念祖現任國立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海洋政策學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