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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建立海岸防衛隊勢在必行」(聯合報,1990年8月4日,第7版)

胡念祖:「建立海岸防衛隊勢在必行」(聯合報,1990年8月4日,第7版)圖片

 

建立海岸防衛隊勢在必行

 

胡念祖

 

國防部長陳履安昨天強調加強近海防衛,將建立海岸防衛隊。事實上,這是多年來的一個老問題。在走私、黑槍、偷渡案件層出不窮,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而政府又力圖振衰起敝的此刻,成立永久性的海岸防衛隊的討論,似應加以討論並付諸實行。

 

維護海域法律秩序警力

 

海岸防衛體系的建立,不同於國防安全所需的軍事武力,其主要工作重點在於「維護海域中的法律秩序」,所以當海域上發生非敵艦所帶來的問題時,往往複雜而非單純武力所能解決,例如,當海軍不能或不被給予防止違犯領海無害通過權,毗連區內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之法律規章,專屬經濟水域內生物資源養護利用,海洋環境保護,大陸棚礦物資源開發等海上法律秩序之警察執法功能時,就惟有尋求海岸防衛隊之設立。海域中合法權益的維護,人民生命財產之保障與國家安全的確保,才是成立海岸防衛體系的設想方向。我國目前正面臨此一問題,在成立海域警察武力體系之前,謹提出以下見解供作參考:

 

健全立法賦予運作基礎

 

一、海岸防衛隊是依國內法維護國家海域中法律秩序的一種警察力量,因此,欲設立防衛隊之前或同時,應先健全各項有關國家海域的國內立法,賦予其運作的法律基礎。

 

換言之,並不是光有一部「海岸防衛隊組織條例」,防衛隊就可開始運作。它的任務及職權是由其他我國海域國內立法所界定、賦予的,譬如,領海法中將規定他國在我領海中「無害通過權」的範圍;經濟水域法中則將明列他國在我國經濟水域中享有的權利有哪些,漁船、油輪在此水域中又得遵守什麼規定。然後,防衛隊才能在經法律授權後,執行維護這些國內法的任務。

 

可隸屬於非國防部會下

 

二、在當前國內政治情勢下,欲增列大筆國防預算以供海岸防衛隊之設立與運作,似乎將遭受較大之政治阻力,如將此種海上警察力量置於其他非國防之部會下,如內政、財政或法務、經濟部,則不但可減少在立法機構中遭受政治阻力,且可將之定位於保障國家海域中各項領域、資源權益的角色上,而非一種傳統國防武力、國防與軍方單位來往於國防安全任務,力量不致因為分身而折損。

 

三、其人員應由一般民間引進,施以海上執法訓練,以建立海上警察公正、公平、公開的形象。

 

四、海岸防衛任務應適時調整,因每一個時空均有其特殊的問題發生。例如美國海岸防衛隊目前的工作重點在緝私及防止毒品進入,而我們今天則以黑槍走私及非法入境最為嚴重。不過,時移事非,明天則可能是環境與資源保護問題為最。海岸防衛隊之任務均不可能一成不變去應付不同的問題。似宜在每個階段時空下,任務重點將隨著環境而有所調整。

 

因應環境適時調整任務

 

總之,設置海岸防衛隊時應先樹立正確觀念與政策方向,立法務求周延可行,並以成立非國防體系的海域警察武力為佳,任務目標彈性調整,嚴求執法訓練,俾能處理各種海上法律、秩序問題,維護海疆安寧。

 

〈本文由中山大學教授胡念祖先生口述,記者謝邦振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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