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念祖:「軍警聯合緝私並無不可」(聯合報,1990年6月11日,第3版)
軍警聯合緝私並無不可
胡念祖
郝柏村先生組閣後,以整頓社會治安為其首要工作,其中又以查緝黑槍,防止漁船走私為重。近日來,軍憲警聯合作業,以在南寮漁港展現強勢作為,對往日嚴重漁船走私產生強大震懾作用,並因此破獲大量毒品走私。然而,有些人士以此治安出擊為題,提出「軍事占領」,「大軍壓境」等說法,暗示,「軍事統治」的出現。此種論點,純粹就法論事,並無任何基礎可言。因為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廿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海關緝私條例」已充分授權軍警配合海關,執行查緝任務。
「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賦予沿海國以十二海里之領海及二十四海里之毗連區。海洋法公約第三十三條並清楚規定,沿海國可在其毗連區中為「防止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其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及「懲治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上述法律和規章的行為」而行使必要的管制。我政府採行此國際海洋法之精神,於民國六十八年九月六日宣布,經總統於同年十月八日明令公佈擴張領海為十二海里,七十二年更修正「海關緝私條例」第六條,規定海關緝私之區域或場所應在「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之水域」。
「海關緝私條例」第十六條明文規定「海關緝私,遇有必要時,得請軍警及其他有關機關協助之。」同條第二款亦規定「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發覺違反本條例之情事時,得逕行查緝。但應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第十六條之一並規定「海關執行緝私,或軍警機關依前條協助緝私或逕行查緝,發現有犯罪嫌疑者,應立即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就這些條款之文字來看,海關於必要時,可以請警方及包含陸、海、空軍在內之軍方協助,軍警機關在南寮漁港此種「非通商口岸」發覺走私情事,亦得逕行查緝。
依民國五十七年四月十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憲兵勤務令」第一條之規定,憲兵擁有司法警察之身分。第二條則規定,憲兵以司法警察身分執行勤務時,受法務部長之指揮。凡此種種條款,均指出軍警有法律授權,在海關要求下,於路上及海上執行緝私行動。
整個緝私計畫行動,可檢討的情事有:
一、為何水警或軍方之任務運作範圍得侷限於六海里及十二海里之內?實不知有什麼國內立法能自限一個主權國,不可在其二十四海里範圍之水域中,對違反「海關、財政、移民、衛生」之法規進行管制?
二、緝私行動之主管機關應為海關,所有查緝結果、私貨,犯罪嫌疑者似應交由海關處理。日後應加強海關本身之巡邏緝私能力,因為要求軍方協助,並非解決海上走私問題的根本之道。
三、「海關緝私條例」中對走私之運輸工具、船泊逃避查緝、傳送走私消息等之人或物均有明確罰則,或沒入運輸工具,或罰鍰,均應徹底執法。
在「沒魚抓、就走私」這種價值觀念混淆,是非顛倒的社會中,惟有依法行事,徹底貫徹法律的尊嚴,始有社會公理、正義可言。
〈本文由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中心副研究員胡念祖口述,記者蕭掌玉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