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念祖:「國際法未禁止「必要性」使用武力」(聯合報,1990年4月20日,第3版)
依國際法可登臨、檢查、逮捕、扣押
國際法未禁止「必要性」使用武力
當中共感知「民主女神」發揮鼓舞另一波民主運動之力量,難保中共不會採取過激手段。
胡念祖
在「民主女神號」逐漸駛進中國大陸外海之際,中共外交部已公開表示「不能容忍」的態度。中共是否會對「民主女神號」採取武力,以制止其在公海上向大陸廣播自由民主訊息的行為?
就法論事,在公海上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是違反國際海洋法的行為。早在一九六○年代初,英國北海海域曾發生一些船舶在未獲得廣播接收國的執照許可下,從事獲利性質的廣播。因這些「海盜」廣播電台是設置於外籍船舶之上,並置身於公海之中,所以沿海國對其無管轄權可言。為此,包含英國在內的十五個歐洲國家於一九六五年簽署了一項「為防止由國家領土之外電台廣播之歐洲協定」的國際條約,用以懲處簽約國之國民從事或協助未經許可的廣播及任何其他國籍人士在懸掛簽約國國旗之船隻上從事此活動。大多數的「海盜」電台就此被迫關閉。
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九條第一款規定「所有國家應進行合作,以制止從公海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至於所謂「未經許可的廣播」則是指船舶或設施違反國際規章在公海上播送旨在使公眾收聽或收看的無線電傳音或電視廣播」〈遇難呼號除外,同條第二款〉。依同條第三款,因為中共是「民主女神號」廣播的對象,所以中共可擁有「管轄權」,「可依照第一一○條逮補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的任何人或船舶,並扣押廣播器材。」(同條第四款)。依第一一○條有關「登臨權」的規定,中共之軍艦或公船「可派一艘由一名軍官指揮的小艇到該嫌疑船舶」,「如果檢驗船舶文件後仍有嫌疑,軍艦可進一步在該船上進行檢查」(但須儘量審慎進行)。換言之,中共可依此國際海洋法,在公海上對「民主女神號」進行登臨、檢查、逮捕人或船舶並扣押廣播器材。為「有效」地行使登臨權,國際法並未禁止「必要性」地使用武力。
就政治層面而言,「民主女神號」之安全端賴中共的「無所作為」。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至今雖尚未經六十國批准正式成為國際成文立法,但中共與法國均於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簽署該公約,表示在原則上同意該公約的規定。中共在國際壓力下,是否敢冒「千夫所指」及國際外交關係緊張的危險,依此公約的規定逕行逮捕扣押「民主女神號」的船舶、人員與廣播裝備目前是個未知數。但觀諸中共對胡耀邦祭日及即將來臨的「六四」週年所表現出的戒慎恐懼反應,以及中共外交部發言人所做的恫嚇性談話可知,中共對其內部自發及外界支持的民主運動的容忍力是有限的。中共固然不願見到另一次天安門事件的發生,也不希望再受到一次國際制裁的壓力。但當中共感知「民主女神號」已發揮其鼓舞大陸內部另一波民主運動之力量,或大陸內部正好發生某種混亂,中共政權可將之歸罪於「民主女神號」時,難保中共不會對「自由女神號」採取較激烈的手段。
中華民國一向以遵守國際法自許,同時以「民主燈塔」的角色來號召大陸同胞。是譴責「民主女神號」違反國際法的行為?還是提供其安全屏障以支持大陸民主運動?在不久的將來,我國人及政府勢將面臨此一嚴肅但卻兩難的選擇。
〈作者胡念祖博士現任國立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海洋政策學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