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念祖:「海洋國家應有海洋部 」(自由時報,2002年3月24日,第13版)
海洋國家應有海洋部
胡念祖
報載,政府改造委員會幕僚會議在二十三、二十四日召開的兩天會議中,將提議成立海洋事務部。就常理、事理、學理、法理四層面而言,我國早應設海洋部。
就常理而言,一個四面環海的海島國家,在中央政府中,豈會沒有處理海洋事務的專責機關。
就事理而言,「我們國家的生存發展依賴海洋,我們國家的安全威脅亦來自海洋」,中央政府當然應該有一個具海洋思維,有專業能力的海洋專責機關,以成為海洋事務決策的焦點及政策協調的機制,並進而確保總體國家海洋政策的制定與落實。
一、在考慮組織再造時,海洋部之設立不應被視為部會新增,而應被視為將目前散佈於十多個機關的海洋事務相關業務加以整編,將原屬各機關的邊陲職掌加以重新定位,並藉組織重組(reorganization)使其匯整成一具政策焦點的專責機關而已。
二、海洋部的設立將具高度政策意涵,除凸顯執政黨對「海洋台灣」的具體實踐,並可匯聚海洋人口,發展真正屬於資本密集、技術密集的海洋產業。
就學理而言,唯有藉海洋事務專責機關的設立,方可追求並制訂一套整合性的國家海洋政策,並進而達到全面性的海洋資源開發,促進國家安全、社經發展,以及戰略上的獨立自主。同時,亦可藉海洋部的運作以:
一、減少海洋空間與資源使用時必然發生的多重使用與利益間的衝突;二、協調各個不同海洋經濟部門的努力,並求取最佳的社經長程發展;三、將海洋相關科研活動導向於回應政府政策與管理方面的需要,以使海洋科研計畫成果能直接貢獻於國家的海洋建設與發展;四、有效地依承載能力、需求強度與績效標準,將稀少資源與空間分配給各類海洋與海岸的使用者;五、使國家管轄權下之海域資源達到永續發展之途。
就法理而言,依「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第7條之「規劃」,院下二級機關用部、總署為名;由首長就其職權、職掌範圍內,制訂政策、研提計畫、訂定法規、編製預算並予以執行之機關定名為「部」。海洋事務在本質上雖具跨部會性質,但仍宜以部為名,稱之為海洋部。
至於海洋部內部結構,可參酌其他國家既有海洋部之組織與運作經驗,以及我國行政組織建制習慣。至於現有機關是否納編海洋部或海洋部應包括那些功能,考慮原則可有:
一、傳統上不易由其他部會轉隸之部門或計畫,仍然保留於其傳統部會,譬如海運之於交通部、海軍之於國防部。原因有二,一係避免使該傳統部會之職權發生偏頗,二係為避免政治上強大的阻力。
二、可合理轉隸之部門或計畫,則移轉至海洋部。譬如,農委會之漁業署及水產試驗所、國科會之海洋科學研究計畫審議以及國科會所支持設立於台大之「國家海洋科學研究中心」、海軍海洋測量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環保署各處中有關海洋之業務等,均可改隸於海洋委員會。
漁業署改隸於海洋部之阻力應不會太大,因為漁業就其本質與實務,完全不同於農、林、牧之所謂「農業」,且漁業界人士、學者、民意代表亦早有呼籲,建請將漁業獨立,脫離現有之農業體系。原省農林廳水產試驗所現升格為農委會下二級單位,實宜轉隸漁業署,成為該署直轄之研究單位。海洋科學研究單位及計畫的改隸,亦無政治阻力,並可落實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公約第二七五條之要求,設立國家級之「海洋科學與技術研究中心」。海洋環境保護目前係環保署涉及不深的業務,改隸亦無太大問題。
三、重組改隸之功能與任務領域均有清楚可辨認之顧客群或支持民眾。故將這些功能、任務改隸於海洋部,可使其立刻獲取必要的支持。
四、除了將漁業、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等功能置於海洋部外,其他可預見之海洋活動與功能亦應隸屬於本部,譬如為海域執法之海巡署(加拿大、韓國之海洋部亦均將海域執法機關納入),以及依「海岸法草案」之文字與精神,對海岸地區之保護與利用所需建立之管理機制,亦宜隸屬於海洋部。
在邁入二十一世紀之際,吾人應放棄傳統海權思想中「制海」的觀念,轉而追求「利用海洋、保育海洋」並重的平衡、永續目標。享受吾人在海洋上應有之權益,同時並努力負起在海洋上應負之責任,應是一個海洋國家的基本理念與作為。
(作者胡念祖╱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中華民國海洋事務與政策協會秘書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