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念祖:「台灣海峽法律定位涉及國家安全與區域安全 美艦「無害通過」用語欠妥 」(中國時報,2000年5月27日。第15版)
台灣海峽法律定位涉及國家安全與區域安全
美艦「無害通過」用語欠妥
胡念祖/高市(中山大學海洋政策中心主任)
針對陳鴻瑜教授二十五日對本人文章之回應,特別澄清如下:
一、本人了解美國軍艦在我國台灣海峽之專屬經濟海域中享有性質屬公海航行自由之航行權,本人亦未主張禁止外國船隻航行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只是,國防部長口頭所稱美艦「無害通過」的概念不應用於專屬經濟海域中的航行權上。
二、由地理形貌與位置及外籍船舶長期不斷穿越的客觀事實觀之,台灣海峽確實是國際海洋法下之「國際航行海峽」。陳教授似乎主張引用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海峽過境通行權」來支持美國軍艦穿越台灣海峽之航行權,並認為應維持台灣海峽之國際(航行))海峽地位。唯由國家安全與區域安定的觀點出發,陳教授的主張正「適得其反」
為確保美國軍艦有權引用航行自由而穿越澎湖與大陸之間的台灣海峽水域,我國「必須」引用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十六條「如果穿過某一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徵方面同樣方便的一條穿過公海或穿過專屬經濟區的航道,本部分不適用於該海峽,在這種航道中,適用本公約其他有關部分,其中包括關於航行和飛越自由的規定」之規定,將國際航行海峽制度排除適用於台灣海峽。否則,依陳教授文章所主張「維護台灣海峽之國際(航行)海峽地位」,則中共即可依海洋法公約之相關規定,認定美國軍艦之行為係屬「海峽過境通行權」的行使。中共更可進一步依海洋法公約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要求美國軍艦使用台灣東部海域,或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要求美國軍艦在「無害通過」制度下穿越台灣海峽。如此,無論是在「海峽過境通行」制度下或在「無害通過」制度下,美國軍艦之出現與穿越均不可「對海峽沿岸國或沿海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當美國政府還「認知」「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時,將使美國處於非常尷尬之處境。此即本人廿四日文章結語所說「在兩岸關係持續緊張中,台灣海峽水域法律地位的認定與維護已事關國家安全」的本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