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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從福明輪案 看獨立司法裁判之可貴 」(中國時報,1997年3月8日,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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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福明輪案 看獨立司法裁判之可貴

 

胡念祖

 

        「福明輪」幹部船員涉嫌於海上拋棄羅馬尼亞偷渡者一案,經加拿大哈立法克斯引渡法庭判決我六船員「當庭開釋」,其判決基礎在於本案所訴之引渡要求不符合加國國內成文立法中有關之引渡要件,但是,同紙判決書並未排除犯行之可能。本案雖因加國檢方有意上訴而尚未定案,但對我方而言,至少已有了正面的第一步,且頗具啟發之意義。

 

   本案之發生及其本質自始即為國家管轄權確認之爭議。案發之後,筆者即為文指出:依照習慣或成文國際〈海洋〉法之規則,即使「福明輪」幹部被指控殺害其上非船員人士〈non-crew members〉之羅馬尼亞籍偷渡者為真,加拿大對此案亦無任何管轄權可言。因為,船籍國對公海上懸掛其國旗之船舶擁有「專屬管轄」之權,是國際〈海洋〉法的基本原則之ㄧ,亦明文反映於已然生效之「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九十二條條文中;此外,本「疑案」之罪行後果並不及於沿海國〈疑似被殺害者並非加國國民〉,罪刑亦不屬於擾亂沿海國之安寧或領海上之良好秩序者,且「福明輪」之船長或船籍國〈即我國〉之外交代表亦未要求加拿大地方當局之協助,加國並無任何介入並行使刑事管轄權之理由與餘地。再者,羅馬尼亞所要求之引渡,亦不符合羅、加兩國間引渡條約中明文訂定之引渡要件。加拿大是近代國際海洋法發展的先進國家,只要加國能尊重國際海洋法之體制,就應尊重我國對「福明輪」之專屬管轄權,而將本案移交我國處理。如今,加國引渡法庭先行「確認」加國並無引渡我國船員至羅馬尼亞之權,基本上是正確的裁判。我政府應在此判決基礎上,繼續強化此一法理論點,以使本案之處理能早日回到我國管轄權之下。

 

   若本案的後續發展均依國際海洋法的體制規範而行,則在不久的未來我國的司法檢察體系就將面對此一疑案的犯罪實體偵察。本案之所以懸疑,即在所有的指控均由「企圖可疑」的菲律賓籍船員所提出,如果加國警方在第一手偵察下仍無法發現堅實的犯罪證據,則我國檢警在「事發」九個多月後是否可發現任何新的證據,並因而「破案」,相信加國與羅馬尼亞亦不應有太多的期待。但我國仍應藉本案之偵察過程與司法管轄權之行使,向國際社會證明我國司法制度之嚴謹。

 

   加國之司法體系係承襲於英國,而英國司法即傲人於其獨立裁判的法治精神。本案之判決不禁令人想到英國上訴法庭於一八七六年在「佛朗哥尼亞案」〈Franconia Case〉中駁回初審法院對一在英國海岸二點五海里外撞沈英籍輪船並造成三十八人死亡之德籍輪的德籍船長之殺人罪,其理由即在於法庭認為,英國雖有權主張三海里領海,但卻欠缺國內立法之明文宣示與主張,故英國法院無權對案發當時航行於公海之外籍船舶上的外國人行使司法裁判之權。法院之判決大出英國政府意料之外,但亦迫使英國在兩年內完成了「領海管轄法」之立法。此次加國法庭在未能判斷我船員無罪的情形下,仍然能先就其是否擁有管轄權而作出裁判,頗有當年英國法庭之風,確實顯示出法治先進國家的誠實態度,值得吾人的肯定與欽敬。

 

   「福明輪」一案令吾人相信法治精神與獨立裁判之可貴,亦讓我們深體堅持國家主權及管轄權尊嚴對國家與國民權益保障之意義。本案教我者多矣。

 

〈作者胡念祖為國立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室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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