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念祖:「「主導機關」指揮權亟待確立」(中國時報,2000年7月27日,第15版)
「主導機關」指揮權亟待確立
無關層級高低只論專業能力
胡念祖
我政府行政體系中有分工與協調的概念,在行政事務處理的機關間分工與協調上常有「主辦機關」與「協辦機關」的區分,但在法律規範和典章制度設計上卻欠缺「主導機關」(lead agency)的概念,用以明確職權之主從或指揮體系的運作機制。在一般行政事務的分工上,協辦機關已有「事不關己」「協助辦理」的心態,再加上在機關各有法定職掌的情形下,主辦機關徒有主辦與協調之名,卻不具主辦之權以指揮其他協辦機關。在欠缺「主導」的權力下,推不動之事就只好採「職權上移」的方式,要求上一級機關裁奪或指令,萬一上下之間聯繫出現問題,或上一級機關亦不願負擔責任,反而要求原主辦機關「逕行依法處理」,事情就卡住了。此種運作方式使得大家相信唯有要求提升機關層級才是對策,這亦是為何在「精簡政府組織」的精神下,中央一級機關反而不斷增生,且社會亦不斷要求提升現有機關層級的主因。
主導機關的觀念是「指揮權責劃分」的概念,而非主協辦間分工的概念。主導機關無所謂層級高低的問題,而只論其專業能力。以八掌溪為例,如災變發生後以消防署為主導機關,使其有逕行指揮調動軍警或其他機關人員與設備之權,又何需各循管道,層層請示?消防署既無權調動其他機關的人員與設備,特別是屬於軍令作戰系統的軍機,又如何要求其負完全救災之責呢?我國行政體系典章制度中若一直無法明確存在或規定主導機關之指揮權責,機關間的推諉將永遠無法消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