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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提名監委人選 務必「天下為公」」(中時晚報,1992年12月26日,第2版)

 

監院係準司法機關 應獨立於政治勢力之外

 

提名監委人選 務必「天下為公」

 

胡念祖

 

新的監察委員即將在總統提名、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同意後任命。但是,新監察院的國會屬性幾已被剝奪殆盡,原有對司法院院員、副院長、大法官,以及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之任命同意權已不再擁有,民意代表所享有之院內言論免責權及不受逮捕特權亦不復存在。故而,監察院之運作,已不再如同一般民主憲政國家中類屬於國會之監察權,其組成方式亦因係由總統提名,國民大會同意,而使其成員有淪為「政治任命者」(political appointee)之虞。欲探討提名或任命監察委員應有之考慮時,吾人不應脫離以上所述之背景。再由修憲之結果與此次立法委員選舉執政黨「挫敗」的提示,筆者願意向由執政黨主席出任之總統,以及由執政黨主導之國民大會,提出原則性的建言:「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憲法學者認為,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一次臨時會之修憲結果,使得總統職權增加,並使得監察院成為一「準司法機關」,但在同時,卻未使此一準司法機關擁有其「獨立」行使職權所必須之保障,譬如在任期、任命條件、內部運作上給與特殊規定,因而使得監察委員可以「獨立」於「政治勢力」之外,「獨立」地行使其御史職權。在當前的「憲法設計」之下,由執政黨籍之總統所提名的監察委員人選,是有可能在執政主導的國民大會之中,以「任務單純化」的思考模式,藉「包裹式」的運作方式,「整批」通過同意任命。這些監察委員在無適當的法律保障下,亦有可能以「政治任命者」的心態行使監察權。如此一來,吾人將見監察院內「黨旗飛舞」,國父五權憲法中所期待之御史柏台古風範頹喪。

 

再由執政黨此次在立委選戰中的挫敗可知,天下大概沒有萬年的執政黨,亦無萬年在野黨。此外,在目前的憲法設計下,監察委員的任期既不是類似美國大法官的終身制,又不是「一任制」,但卻長於總統與國民大會代表的任期,於是,當執政政黨或總統更替之際,監察院或會發生「西瓜靠大邊」,以謀求連任提名之機的惡風;或發生新總統全面重新提名己黨之人,以求「控制」監察權運作的情況。「如果」這種政風出現,將是憲法體制與民主社會的悲哀。

 

所以,在提名及同意任命之際,當事有權之人除應嚴格考慮被提名、任命者應具有彈劾、糾舉權的能力,以及享有朝野政黨、社會眾人所公認之清譽、公信外,更應以「天下為公」的胸懷,發揮「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精神,來從事這項開創性的歷史任務。如此,這部已被修得法理不適的憲法,尚有得以行使之機。

 

 (作者胡念祖博士為國立中山大學學術研究中心副研究員、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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