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念祖、宋燕輝:「當培利遇上犀牛」(中時晚報,1993年5月28日,第3版)
當培利遇上犀牛
——法有疑義 理有不通
胡念祖 宋燕輝
據報載,美國政府在環保團體的壓力下,有意引用「培利修正案」,對台灣及中國大陸進行貿易制裁,因為此「二國」涉嫌對犀牛未盡保護之責。美國對保護瀕臨絕種之野生動物的用心,固然值得尊重;但是,美國政府如果真地引用「培利修正案」來處理犀牛的議題,或者因此對他國施以貿易制裁,恐怕在法理上站不住腳,並且給他國一種「霸道」的印象。
一般所謂的培利修正案(the Pelly Amendment),事實上就是美國「漁民保護法」(Fishermen’s Protective Act)的第八節(Section 8),於一九七一年由美國眾議員湯姆士.培利(Thomas M. Pelly)所提出,原本是針對大西洋公海鮭魚所訂定,藉禁止水產品進口以制裁在公海採捕鮭魚的國家。目前,培利修正案已被擴大為保護所有魚種,以及國際養護計劃所關切的瀕臨絕種或受威脅的「物種」(species) 。由其法令主要文字觀之,「美國商務部部長判定當外國國民以一種使國際養護計劃效力減損的方式進行捕魚作業或採捕一瀕臨絕種或受威脅之物種時,他應向總統證明此項事實」,而由總統裁示是否交由財政部長對違犯國家之產品實施禁止進口,此文字之語意意涵應係指海洋魚種及海洋上瀕臨絕種或受威脅之物種,譬如鯨魚等,若將「物種」一詞擴大為包含犀牛在內的「陸上物種」,恐怕有違「漁民保護法」的「名」與「實」,犀牛與漁民大概還扯不上關係吧!
再說,美國經常有意藉其國內之漁業法規,對他國的「環保問題」表示「關切」,並進行貿易制裁,實有連「關貿總協定」的文字與精神,造成另外一種「貿易障礙」。美國國會內部對此點亦心知肚明,而多有保留外,在國際上亦遭受許多批評與挑戰。歐體執行委員會曾批評美國對水產品的禁運為「美國最過分的貿易政策」。一九九一年,墨西哥為美國對其鮪魚之禁運而一狀告到關貿總協,關貿總協爭議小組裁定「美國漁民保護法第八節(培利修正案)之條款與美國在關貿總協之下的義務不一致」。美國國會甫制定的「公海流網漁業執行法」中亦要求總統「斟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簽約國之國內環境法及國際環境條約,以便修正GATT條款」,可見美國有意引導GATT走向更嚴格的「環保標準」。
總之,美國若以其國內漁業法對他國之「野生動物保育」議題表示態度,不僅在其自身法律的解釋與適用上有疑義,且有違反關貿總協定的文字與精神,有製造另一種貿易障礙的嫌疑。
(作者胡念祖為中山大學海洋政策學副教授、宋燕輝為海洋大學海法所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