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念祖:「港市合一與回歸憲法」(中時晚報,1993年12月31日,第3版)
港市合一與回歸憲法
胡念祖
在高雄市吳敦義市長一哭之後,高雄「港市合一」的議題再次浮出水面,目前已成為高雄市與台灣省之間關係的引爆點。當省市長民選即將實現之際,此議題必將成為一重大政治議題,有意參選省市長者必然炒作此一議題,且或可能將之視為政績或政治訴求之一。可惜的是,此一或可重整我國航政管理體制的公共政策議題,在諸多誤解與情緒衝擊下,己然成為一項政治角力的標的物。
許多人認為所謂「港市合一」爭的就是將高雄港的管轄權由省政府(交通處)移交高雄市政府,或是隨著港口管轄權的移轉,而使得高雄市增加財政上的收益。亦有人認為只要將高雄港的管轄權收歸中央,再由中央委託高雄市管理,即可解決此一問題。事實上,這些看法均是對本議題本質不了解下所形成的簡單化誤解。「港市合一」牽涉到的不僅是港口管轄權的歸屬,亦不僅是港口所生利益的重劃,而是更為嚴肅的港口航政管理體制與整體典章制度的安排。
我國憲法第一○七條中明白規定,航政與航空、國道、郵政一般,係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由國際海洋法的相關規定,吾人亦可知,准許他國船舶入出位於我國國家主權範圍內之內水的「國際通商口岸」,本來就是一種國家主權的行使。換言之,航政及相關之港口(特別是國際通商口岸),航業管理本係中央權限與責任。「航業法」第三條規定「航業由交通部主管:其業務由航政局辦理之」,而交通部航政局之「組織法」第一條即明白規定「交通部為處理航政事宜,設置航政局」,係直隸交通部之行政機關。在當前「港市合一」的爭議中,爭議者似乎應該回顧憲法的規定,深體國家主權表現於國際通商口岸的意義,並反省為何交通部航政局迄今仍然只有組織法,卻不見其組織的怪異現象,而不是將高雄港視作「省產」或「市產」,去爭一個本來即不應屬省市的「財產」。
高雄市所要爭的或許不是一個國際港的管轄權、經營權、或財稅利益,而是直轄市與國際通商口岸在憲法體制上的關係,以及如何藉都市計畫進行適當的區域規劃,而將高雄市與高雄港的發展與成長「合而為一」。換言之,中央與地方政府應各知權責所在,行所當行,為所當為,徹底重整現有之權宜作為並回歸憲法常態,以釐清我國現行航政制度的混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