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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介珩:「中國漁船前仆後繼而來」(自由時報,即時論壇)

 
中國漁船前仆後繼而來
 
 
孫介珩
 
  近日澎湖東吉嶼沿岸出現大量中國拖網漁船非法捕魚,該海域屬於我國內水(internal waters),且位於我國甫成立之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境內,雖可見海巡署驅離,但僅是驅離難達嚇阻之效,中國漁船仍前仆後繼而來,以避風之名,行盜捕之實。筆者擔心若政府持續放任中國漁船的行為,將對我國生態保育施政及主權維護造成雙重打擊。
  首先,非法捕魚位於南方四島國家公園之海域特別景觀區內,該區包括3處禁漁區(包括核心禁漁區、底刺網全年禁漁區及底刺網季節性禁漁區),根據「南方四島國家公園計畫書」:海洋環境保護和漁業資源維護事項,依循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合作關係,由海巡人員於澎湖南方四島海域執行此任務。
  而此事件最弔詭之處,在於行政院於今年3月核定南方四島國家公園計畫時,是將此國家公園定位為生態資源的「種原庫」,藉由禁漁區的劃設,維護核心的珊瑚礁棲地,期望有助於澎湖海域漁業資源的永續保育,漁業資源得以溢出國家公園範圍之外,替當地漁民創造收益,以收生態保育與地方發展雙贏之效。
  為此,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3年多來多次舉辦說明會,終於說服當地漁民配合。但我國漁民當初接受國家公園的設立所作出的妥協,如今卻似將漁場拱手讓出,讓中國漁船大舉入侵,若政府高層不正視此問題,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多年來為取得漁民信賴的努力將化為泡影,政府生態保育之施政亦將完全失去威信。
  其次,中國漁船作業處為我國內水,內水屬於我領土的一部分,我國對於該水域享有完全之領土主權,較領海、臨接區、專屬經濟區具備更完整的管轄權。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他國船舶在沿海國之內水並不享有無害通過等權利,而我國澎湖水道,雖因採直線基線的效果,使原非屬內水區域劃入內水,故依國際法仍賦予外國船舶享有無害通過權,但無害通過權係指在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原則下繼續不停地通過,中國漁船進行捕撈作業明顯違反此定義。
  且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而船舶為漁船者,得處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可見我國內法已賦予海巡署執法之依歸,但可能礙於當前政府在兩岸政策上採取較為和緩的態度,使得執法上盡量避免嚴重衝突,以船隻驅離為主。但是,當代表國家主權的海域管轄權受到嚴重挑戰時,我們的底線究竟在那? 這是值得吾人深思的問題。
  若國內目前保育層級最高、執法建制最為完整的「國家公園」都不足以保護該區域的生態資源,而讓中國漁船船隊在我內水自由進出,予取予求,這不僅是對漁民權益的侵犯,對神聖的國家主權更是一種踐踏,我政府高層應考慮調整政策方向,升高海巡署取締越界捕魚之手段,包括沒入漁具、漁獲、留置人員及扣留漁船等,才能有效維護我國為保育海洋資源所作出的努力,且在國際上彰顯我作為海洋國家的決心與堅持。
(國立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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