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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入亞投行該做的事」(中國時報,2015年4月1日,第A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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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亞投行該做的事

 

胡念祖

 

台灣欲加入大陸主導之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亞投行)一事,在馬總統透過蕭萬長於博鰲論壇當面向中共領導人習近平正面表態,並在籌建亞投行備忘錄所設下的331日截止日之前遞送我方參與意向書後,在台灣內部引發了不同意見。事實上,如果對創設一個多邊政府間國際組織的談判進程有較深入之理解,觀察或批判的角度就會全然不同。

 

中華台北 兩岸均可接受

 

到目前為止,亞、歐多國表態加入,其實都只是「掛號」而已,其目的在知會倡議及主導的中國大陸,我等有意願「參與」此一銀行「組成或設置文書」(constituent instrument,日後可能稱為章程、憲章或協定等名稱之一)的多邊談判或諮商,並因此而成為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用語」中所定義的「談判國」,或俗稱之「創始會員」。

 

中國大陸作為倡議、主導者,有義務提出該銀行設置文書的草案或草案大綱,並在多邊談判的場域及過程下,逐漸達成多邊合意,並在完成各方簽署、批准及條約生效後,才能使此一具有多邊政府間國際組織本質與性格之銀行正式設立。

 

因為台灣或中華民國不會被大陸視為一個「國家」,所以,大陸如真的有心讓台灣參與談判,最後並加入此一多邊國際銀行,則大陸就必須思考台灣加入的「法律身分」(legal capacity)、組織地位(organizational status)及名稱(designation)。依照過去的實踐經驗,兩岸間的選項並不太多,除非大陸願意在國際法的實踐上對台灣釋出更多的善意與尊重。

 

針對法律身分,WTO模式下的「獨立關稅領域」、APEC模式下的「經濟體」是可能的選項,「政治實體」或許是在國統綱領思維下,我方所欲達成「非國家身分」的最佳表述方式。針對組織地位,大陸若不願意讓台灣直接簽署、批准該設置文書,並取得條約法公約第二條中所定義之「當事國(或締約方)」的地位,即必須像在WTO或許多區域漁業管理組織的前例一般,以「雙層結構模式」,創造「會員」(member)的地位給台灣,而使得其他國家成為當事國並自動成為會員,而台灣就只能以「非國家身分」取得會員地位。就名稱而言,大概只有APEC模式之「Chinese Taipei」或WTO模式之「台澎金馬」會是兩岸目前均可接受的選項。

 

對內要說明 對外組團隊

 

當然,如果大陸藉此銀行之創設,而在國際空間上給與台灣更大的善意與尊重,並為此而開創新的國際法實踐模式,亦將是美事一樁。國際法是演進的,只要談判者具有善意、創造性與想像力,凡事都可發生。

 

台灣是否能平等地成為一個談判方,並與亞、歐其他諸國共同議定一個大家都可接受的多邊國際銀行設置文書,是台灣目前要爭取的目標。若在談判諮商過程、或最後議定文書中出現對我實質權益有所損傷之處,我方自然可以選擇隨時退出。在尚未展開多邊制約談判前,就說台灣的表態是「喪權辱國」,也未免太早了一些。

 

行政部門目前所應為之事有二,一為釐清並向國人清楚說明加入亞投行之戰略目標為何,二為籌組具實質多邊制約談判經驗及熟悉國際開發銀行運作之談判團隊,以求於制約談判過程中維護我方之權益。

 

(作者為國立中山大學海洋事務研究所所長、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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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401000877-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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