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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海洋四法 保育破網待補」(中國時報,2015年6月23日,第A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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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四法 保育破網待補

 

胡念祖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及其下屬三機構(海洋保育署、海岸巡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於616日在立法院休會前全部三讀通過,初步建構了我國海洋專責機關之架構與職權。本文檢視此四項組織法,以瞭解我國海洋發展的可能前景。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賦予該會的職掌主要在於海洋相關事務的「統合規畫、審議、協調及推動」之權,其中審議權之賦予是海委會統合其他各部會機關涉海事務政策的核心職權,使得海委會可在這些事務之政策形塑與訂定之際,即因審議權而得以實質介入。

 

值得注意的是,(一)這些海洋事務中少了漁業及海運兩項人類傳統用海活動,此二事務係國家海權建設的核心要素,亦是最有可能影響海洋經濟發展及海洋生態環境的兩項活動;(二)對海洋產業發展、海洋文化與教育等事務,反而缺少審議之權。如此,對涉及海洋經濟發展或可能損及海洋環境與生態的海洋產業活動,或提振國人對海洋理解與關懷的海洋文教事務,海委會少了審議政策釐定的直接介入。

 

另一值得注意的是,在社會強大異議下,海委會組織法保留了軍職人員得占用「不逾編制員額二分之一」的「違憲」狀態。在實務運作上,有可能會發生現行海巡署軍職人員實際上占有海委會會本部二分之一以上員額之情事。此一問題在未能合憲地解決前,就有賴主委的政策性把關。

 

海洋保育署組織法賦予該署海洋生態保育與海洋資源永續管理相關事務「規畫、協調及執行」之權,值得注意的是「海洋漁業資源」保育與管理的工作被劃出,似乎仍屬漁業署專責之事務。但吾人均知,保育根本不存在於漁業署的政策心態與目標之中,但漁捕卻是最會破壞海洋生態與生物資源之活動。海洋保育署或海委會如何在決策過程中,使漁業署能配合海洋生態之保育保護,將成為未來政策統合的挑戰。

 

海巡署組織法賦予該署之職掌與現行海巡法賦予「巡防機關」之掌理事項間有極大出入。進步之處在於新納入海洋權益與海事安全維護之規畫、督導及執行,及公海登檢,但退步之處則在於刪除原執行事項,使得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海上糾紛處理、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等事務是否仍由海巡署負責處理,留下疑義。

 

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使海委會得以擁有自己的研究智庫與人員訓練能量,是一正面的安排與發展,顯示對海委會核心職能支撐之重視。但在同時,如何整合目前分屬其他各部會機關之海洋水產、航港、科研等試驗機構於此研究院下,將是另一值得努力的目標。

 

(作者為國立中山大學海洋事務研究所所長、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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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623000476-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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