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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看不到前景的海域風力發電」(自由時報,第A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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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到前景的海域風力發電
 
 
胡念祖
  作為一個四面環海的「海島國家」,善加利用周遭海洋環境中的海洋生物與能礦資源,本就是國家生存發展之道。但若政府機關主事者欠缺海洋政策的總體觀,則地理上的海島國家就永無成為「海洋國家」的可能。我政府經濟部能源局大力推動的離岸風力發電,即是一個顯例。
  能源局以一紙行政院於一○一年二月所核定的行政計畫——「千架海陸風力機計畫」,即要求其他政府相關機關配合,於是交通部航港局迅速允准中共海上工作平台船直航進港,內政部移民署亦立刻核可中共技術人員入境,卻沒想到中共工作船及人員所擬從事之工作,乃是近岸水文調查,引發國安疑慮,因而造成極大波瀾。迄今此一問題仍然無解。
  問題之本質在於,我政府各機關各秉本位,在一己職掌範圍內,從事公務判斷,因而欠缺總體布局的宏觀視野與判斷。海域風力發電是一種「排他性」的海域功能或利用方式,涉及許多利益相關方既得權利的重新界定與安排(而非僅是能源局以為的「公民參與機制」一語可以涵蓋)。譬如,設立風車施工所需的大小範圍、乃至定點水文資料的調查、電力輸送所需的海底電纜舖設等許可權,均不在能源局;風車(陣)設立之處,必將排除漁捕、海運、海上遊憩等海域使用,所涉海事工程又必然涉及海洋環境、生態,甚至水下文化遺產之監管與保護,這些也都不是能源局職掌所能解決的問題。但能源局卻欲求在一個所謂「計畫推動辦公室」(又稱「千機辦公室」)之下,操作此種跨部會、跨部門、跨產業的計畫,科技部亦欲在傳統「重理工、輕法政」的思維下,砸重金以所謂「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發展海域風力發電的「技術」,整個行政院及各部會機關卻未思考,如何先行建構上層的法制結構與實務的操作能力。
  試問,我國可有充分的法律可以支撐政府在此事務上進行較全面的政策思考與決策?我國可有自力進行可供私部門或業者所需之基礎、進階水文調查及數據資料提供的能力?我國可有所需的海事工程與作業船隊實力存在?我國可有充分的海域空間規劃、海域使用管理法制,而得以解決海域多重使用間的衝突?當這些問題的答案都是負面時,我國海域風力發電的前景又何在?如果每一個業者在從事海洋風力發電工程之前,都必須先準備一、二億元,供漁民索賠,才能推動工作;如果每一個風機在設立之際,都必須仰賴中共的工作船前來台灣進行水文調查及實際施工,每一個案子都需要經過國家安全審查的程序方能核可,則我國海域風力發電的前景又何在?國家的海洋(經濟)發展前景又何在?
  
  由本案可知,我政府長期欠缺總體的海洋政策思考。僅將努力與資源投注在工程技術層面的課題,而不著手於上層法律結構的建置與本身海洋工程實力的建構,是不會解決此種涉及國家海洋使用與發展前景的上層議題的。
(作者為國立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海洋事務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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