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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主任胡念祖於海洋事務與政策評論第9卷第1期發表「論海域管理法及海洋空間規劃法二法應有內涵之辨」

論海域管理法及海洋空間規劃法二法應有內涵之辨

作者/胡念祖教授(國立中山大學特聘教授、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海洋事務研究所所長、政治學研究所合聘教授)

摘要

  海洋委員會起草之海域管理法草案被行政院退回重新研議。表面上原因是因為原該草案中納入了幾條建立海洋空間規劃系統的條款,遭到國土計畫法之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的強烈杯葛。事實上,由2020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中文字即可知,海委會決策高層自始的觀念與想法就是將「海洋空間規劃」與整合或維護「海域管理秩序」兩大不同事務,一併納入海域管理法。故,在政策面上,海域管理法草案目前最大的問題在於「海洋空間規劃」此一概念或事務「是否適宜」被納入海域管理法之中,或是應該另以專法處理海洋空間規劃,用以解決海洋與海岸地區中「多重使用間的衝突」。

  本文討論之重點在於:從學術理念及在政策層面上,明辨「海域管理法」與「海洋空間規劃法」二者立法目的與內涵之不同,以及探討「海洋空間規劃」此一概念或事務「是否適宜」被納入「海域管理法」之中,或是應該另以專法處理海洋空間規劃。

  本文同時探討海洋空間規劃法與國土計劃法之間的切割,並由技術層面提出涉及海洋或海岸之相關立法之中,向陸一側界線的統一模式。最後本文呼籲立法(起草)者要有更高的格局與視野,以國家安全與國家(海洋)永續發展為念,從事海域管理法與海洋空間規劃法之立法工作。

關鍵詞:海洋空間規劃、海洋空間規劃法、海洋委員會、海域管理、海域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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