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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不談主權,何來漁權?台日第十五次漁業談判的基本立場」(聯合報,2005年7月12日,第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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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談主權,何來漁權?

-台日第十五次漁業談判的基本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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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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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日第十五次漁業談判已進入準備階段,但政府之決策立場與論點卻出現左支右絀的窘態。陳水扁總統說「釣魚台主權屬於中華民國立場從未改變」,卻又說「護漁行為是漁權爭議,不是主權爭議」;此種自相矛盾的論述,可謂在未上談判桌前已自毀立場。其實,主權是漁權之本,不談主權,何來漁權?

    此次台日雙邊漁業談判其實是在我漁民於六月八日自行發動海上對日抗爭的背景下而成形。而漁民之所以會自發性地採取如此強烈的抗爭,主要係源自日本近一、二年來逐步加強其對釣魚台列嶼及其周邊海域的控制,即在與那國島及蘇澳之間以中線方式單方面劃設其「排他的經濟水域」的西部外界線,並強勢地以水產廳或海上保安廳之公船進行漁業法或海域法的執法工作。

    因為蘇澳及日本與那國島之間距離只有六十浬,而我政府又未能又未能強硬主張鄰近的釣魚台之主權,致使日本單方面劃設之專屬經濟海域外界線離蘇澳只有三十海浬,遂使我蘇澳、宜蘭一帶漁民只要一出海三十浬即會進入日本單方面劃設之專屬經濟海域,而被指為「違法入漁」。此種狀態使得我漁民認為日本專屬經濟海域之主張與劃設已「欺負到台灣家門口」,且迫使我漁民必須退出他們長期認知的「傳統作業漁場」。

    對我漁民尤其不利的是,我政府當局竟然亦不認同漁民對「傳統作業漁場」的認知。國安單位首長即明白表示,我國漁民對「傳統作業漁場」之概念,是在一九四五之前台灣仍是日本殖民地時形成;當年的「傳統作業漁場」很大,但現在台灣已非日本殖民地,所以「傳統作業漁場」的概念亦須調整。主政當局的這種認知與說法,非但完全背離蘇澳、基隆一帶漁民所稱之「傳統作業漁場」的概念,更顯然違反了我政府長期對外的主張與宣示,以及我國國內法之規定。

    姑不論釣魚台列嶼的歷史淵源,至少釣魚台列嶼是中華民國政府五、六十年來長期明白主張的國土,不僅有行政隸屬、郵遞區號之建置,更經「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五條的授權,行政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日正式公告「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中,將釣魚台列嶼以正常基線劃定而主張十二浬領海、二十四浬鄰接區。因此,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二條規定下,釣魚台列嶼及蘇澳、宜蘭以東二百浬之海域自然會被我國主張為中華民國隻專屬經濟海域。亦因此,我國對釣魚台列嶼及蘇澳、宜蘭以東二十浬領海範圍內之自然資源(包括可再生之漁業生物資源與海洋能,及不可再生之石油、天然氣等礦物資源等)擁有「主權」,對二百浬專屬經濟海域範圍內之自然資源亦擁有「主權權利」。

    準此以論,台日漁權爭執,絕不只是「傳統作業漁場」的主觀認知問題,更是一個客觀的法律問題。主政當局縱使可以不認同漁民對「傳統作業漁場」的認知,難到亦可不遵守及執行中華民國的法律?

    其實,不但我漁民視釣魚台周邊海域或蘇澳及與那國島之間海域為「傳統作業漁場」,而我政府五、六十年來亦視此為主權所及之水域。何以竟在近年台日漁權爭執升高之際,主政者竟似意欲自原有水域中退縮?除非,我政府明白主張放棄釣魚台列嶼之領土主權主張,並將釣魚台列嶼明白割讓與日本,或承認日本單方面以中線方式劃設之「排他的經濟海域」外界線即為台日間專屬經濟海域主張重疊下的劃界方式,否則我漁民基於政府長期主張及國內法所認知的「傳統作業漁場」概念,為何會發生問題?又為何需要調整?

    主權是漁權之本。面對第十五次台日漁業談判,倘若在談判桌上採取「擱置主權」或「主權與漁權分割」的策略,恐必走向喪權辱國的下場。漁民們是在爭取他們的「傳統漁場」,但政府談判代表卻不可能僅以「傳統漁場」說服日本,而必須以捍衛主權與國格為目標。不談主權,何來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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