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念祖:「對菲 作為須更精準」(中國時報,2013年5月18日,第A18版)
對菲 作為須更精準
台菲海域事件發展至今,已然演變成對馬政府領導威信與執政能力的重大考驗。此一事件因涉及人命而有其嚴重性,但論其本質卻不複雜,因為整個事件的起因在於台菲間二百浬專屬經濟區大範圍的重疊,長期無法得到清楚的劃界,加上菲國海域執法人員違法且過當的執法行為造成台灣漁民死亡、漁船嚴重受損。
面對此一事件,國安決策高層首應明白國家在此一事件中所欲追求之國家目標為何,再搭配適當政策工具的運用,以雷射手術般的精準,以外科手術般的細膩,果斷且準確地鋪陳不同的對策。
但,迄今所看到的卻是毫無章法的應對,不知目標何在的作為,對菲而言,恐怕只是一些混亂的訊息及不痛不癢的動作而已。
此次事件中,涉及我國權益者有兩個層面。其一,菲國執法公務人員的違法過當行為必須歸責於菲律賓這個「國家」,但在國際(法)體系下,又不能將國家像小孩子一般抓來教訓一頓,唯一能做的就是要求菲律賓負起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十一條所說的船旗國對其軍艦或公船所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對我國道歉、賠償。但當菲國不願承認我國是一個「國家」,而只願以其總統的「私人代表」身分對喪家及我人民道歉,而不願由其總統或外長代表菲國向中華民國道歉;只願以「民間捐款」撫慰喪家,而不願以意涵認錯或認罪之賠償金,賠償我漁民生命與財產的損失,則我政府就應立即施加壓力,迫使菲律賓面對中華民國這個國家。
第二個層面,為使我漁民未來能有長遠的安全作業環境,我政府應利用此一事件追求兩項目標。(一)與菲方達成重疊專屬經濟海域在此一部分的劃界(還有南海部分可先不談),(二)依據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要求菲方與我國就其群島基線以內之群島水域中的傳統捕魚權利和其他合法活動之權利達成協定。我國要追求的是一種海域劃界與海域權益的法律安排。此時,菲國恐怕又將會以「台灣不是國家」為由,拒絕與台灣進行正常的雙邊談判與議約。
針對上述兩個層面,我政府都必須對菲施加壓力,迫使菲國面對並承認中華民國的存在與主體地位。此時,必須先行正告美國,此一事件本質上的單純及事涉僅台菲兩造,請區域外大國不要介入,而增添複雜因素。
施加壓力的作法不應是一個七十二小時時限,又來一個十八小時的時限,而應果斷採行作為,送出令菲國總統與外長清楚感知的訊息。針對國家所欲取得之國家目標及所欲凸顯權益的海域,我船艦行使《海洋法公約》第五十三條群島海道通過權,穿越菲國領海及群島水域,採行控制下但可不斷拉高局勢的海軍外交手段。不是祭出令人眼花撩亂的一堆制裁措施,卻不知可否「一擊中的」地改變菲國領導人的想法。
我國安體系在此次事件中的表現,令人嘆息扼腕。若此事件所引發的全國怒火再拖一段時日而不得紓解,恐怕政府存在的正當性都會被人民所質疑。
(作者為國立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
原文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1/1120130518004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