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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念祖:「保護陳雲林 行主權國之實」(聯合報,第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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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陳雲林 行主權國之實

 

【胡念祖/中山大學海洋政策中心主任(高雄市)】

 

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引發民進黨動員、反對及抗爭。某些強烈主張台灣獨立的人士甚至認為「共匪」的來訪就是馬政府「賣台」的第一步。事實上,這些反對與抗爭的行為正好凸顯了他們對自己國家的沒有自信,及對國際法的無所認識。

 

國際法教科書論及國際法之主體「國家」時,大多會提到一九三三年「蒙地維德爾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第一條所述「作為國際法之法人,國家應具備下列資格:(a)常住之居民;(b)界定之領土;(c)政府;(d)與他國建立關係之能力」,亦多會提到一九二八年四月四日帕馬斯島仲裁案中有關「領土主權」的一段話:「領土主權…涉及展現一個國家活動的專屬排他權利。此一權利含有一附隨之義務;在領土之內保護其他國家之權利的責任,…連同每一個國家得為其國民在外國領土所主張之權利。」

 

過去六十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在台澎金馬、東沙、南沙太平島行使過其領土主權。過去六十年來,中華民國在同一片領域中一直擁有常住之居民、界定之領土、有效控制之政府及與他國建立關係之能力。不論是主張「一中一台」或「兩個中國」,吾人都面對同一事實,即就是台澎金馬、東沙、南沙太平島此可界定之領土係存在於一個一致的法律系統之下;換言之,台灣並非從屬於中國大陸,當國際社會大多數成員不承認此一領土上所存在之 國家的「國家身分」,並不代表此一國家就不存在。

 

作為一個主權國家,中華民國/台灣就有國際法下之義務與責任,依國際法為任何一位駐足於我國領土的外國人民,提供最起碼的保護。提供此種保護不僅反映出一個主權國家的地位,亦反映出一個有效控制政府的能力。

 

抗爭人士的作法適足以反對他們口口聲聲「獨立建國」的目的—爭取領土主權;亦適足以挑戰政府的有效控制。保護陳雲林會長一行人的人身安全,並與其所代表的政權建立和平互動關係,不正是一個主權國家行使國家行為的表徵嗎?懂得國際法的原則後,意圖攻擊或威脅陳雲林之人身安全,用以反對與抗爭陳雲林之來訪,豈不是愚行一樁嗎?

 

2008-11-04/聯合報/A11/民意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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